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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主体准入和管理办法》(全文)

2016-10-13 11:27来源:内蒙古经信委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体制改革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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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已注册的市场主体进行年度检查审核,同时将《审核报告书》报内蒙古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况时,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交易资格;被取消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在取消资格一年后方可重新向电力管理部门申请进入市场。

1.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注册时提供虚假资料;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6.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

7.其他违反电力多边市场运营规则,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监督执行,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2016修订版)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法人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此次申请提供的材料若有虚假,本单位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企业法人签字:

企业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内蒙古电力市场多边交易市场主体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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