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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2016-10-13 13:33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郑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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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市级财政配套补贴。

第五条 对个人和企业购买使用及用于出租和公共租赁的新能源乘用车,市财政给予车辆使用环节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充电设施及安装费等方面。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1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续航里程≥50公里)0.5万元/辆。

第六条 市区新增巡游出租车全部采用纯电动汽车。鼓励运营企业或个人更新巡游出租车时使用纯电动汽车,对巡游出租车运营企业或个人更新车辆时使用纯电动汽车的,除享受纯电动乘用车购车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外,市财政另外给予3万元/辆的推广应用补贴资金。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依据公安部规范和标准,实行新能源汽车按燃料种类分类注册登记。改进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予以通行及停车便利。

第八条 对纯电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和环卫等车辆,允许其在市区全天候、全路段通行。对新能源汽车在公共的专用停车位充电,免收停车费。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纯电动汽车的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的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创新;在私家车领域探索纯电动汽车分时租赁、汽车共享、整车租赁等服务创新。

第十条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线路营运和租赁服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资格证,并指导营运企业做好相关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在本市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第十二条 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体系。原则上由整车制造企业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强制回收,同时鼓励第三方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业务。对于开展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按照每千瓦时20元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由市财政按照经审计的计提资金额给予50%的补贴。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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