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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

2016-10-14 10:1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直接交易重庆电力直接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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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直接交易周期暂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初期以年度交易和季度交易为主,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月度交易。

市场主体于每年11月1日前(年度交易)、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季度交易)将下一交易周期的交易意向报市电力交易机构,市电力交易机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意向提交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不满足全部交易时,公平裁减受约束交易意向,直至满足安全约束条件。每年12月5日前(年度交易)、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季度交易)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完成下一交易周期安全校核并公布校核结果,逾期视为通过安全校核。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为直接交易结果,纳入交易合同管理流程。

月度交易适时启动后,流程参考年度交易、季度交易执行。

第十八条因电网安全约束等非发电企业原因导致直接交易受限的,相应的直接交易电力电量可纳入电网电力电量平衡,也可在发电企业之间按月度进行发电权转让。

第十九条依据直接交易结果,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经协商明确各方权责,原则上每年12月25日前(年度交易)、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季度交易)前依法依规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相关合同报市经济信息委、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涉及的发电容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直接交易合同,将直接交易电力、电量纳入月度安排。

(一)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电量优先于非市场化基数电量进行安排。电力用户月度直接交易安排包括直接交易电力、电量。

(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应于每月25日前由发电企业向市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次月直接交易电力、电量及季度或年度滚动调整建议。

(三)市电力交易机构参考电网历史分月发购电数据、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的月度直接交易电力、电量及滚动调整建议、当期电网运行实际情况,制定分月直接交易安排,经月度安全校核后纳入分月发购电安排。市电力交易机构将分月发购电安排报市经济信息委,并向市场主体发布分月直接交易安排。当月直接交易安排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四)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实施调度,事后应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委书面报告,并向受影响的市场主体书面说明原因。影响电量在后续分月直接交易安排中滚动调整。

第二十二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时,在不影响合同已执行部分的情况下,每年10月底前,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与发电企业协商提出一次性调整当年直接交易电量及剩余月份直接交易电量的调整意向,通过安全校核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签订年度直接交易补充协议,纳入年度交易安排,补充协议报市经济信息委和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备案。

第四章交易价格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相关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

(一)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二)电网输配电价暂按《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渝价〔2010〕179号)执行。其中:

电量电价110千伏用户为0.091元/千瓦时,220千伏用户为0.07元/千瓦时,其他用户暂按0.113元/千瓦时。

线损电价=直接交易价格×线损率/(1-线损率),线损率按6.87%计算。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不纳入线损计算范围。

(三)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电价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第二十四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按有关规定执行功率因数考核,暂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

第二十五条直接交易计量抄表暂维持原有方式不变。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计量点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为准。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计量点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为准。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关口表抄表时间以相一致的自然月为周期。

第二十六条直接交易相关电费结算暂维持原有方式不变。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结算购电电费并开具发票,与发电企业结算交易电费,与售电公司结算售电代理服务费。电网企业应优先结算直接交易相关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直接交易电量相关电费及余缺电量电费采用月度结算,按交易合同期清算。

按交易合同期清算时,当直接交易完成电量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偏差不超过±5%(含5%)时,直接交易各方不存在违约责任。当电力用户用电量超过合同电量105%的部分,超过部分由电网企业按目录电价进行结算,发电企业无违约责任;当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5%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违约责任由各市场主体在直接交易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电力用户按有关规定参与移峰、错峰、避峰用电等有序用电措施,因此影响的电量不计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相关发电企业偏差电量考核。影响电量根据负控系统实施有序用电措施前后的负荷对比曲线测算。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电力用户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力用户的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变压器报装容量、年度最大需求容量、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等。

(二)直接交易需求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售电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股权结构、资产证明、交易员信息、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信用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代理电力用户及其直接交易需求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延伸阅读:天津:关于2016年拟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注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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