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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

2016-10-14 10:1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直接交易重庆电力直接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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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发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等。

(二)已签合同电量、发电装机容量剔除直接交易容量后剩余容量等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输配电价标准(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有关电价标准。

(二)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与直接交易相关的输配电设备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

(三)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等。

(四)因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直接交易的具体输配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五)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情况。

第六章市场干预监管、争议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直接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确保交易行为规范有序。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济信息委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市场干预:

(一)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不能履约等,致使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市电力交易机构有关交易程序及平台发生故障,交易无法正常运行时。

(三)出现天气、外部环境等不可抗力造成电网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四)需要进行市场干预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五条市场干预措施包括:

(一)调整市场交易时间、暂缓或终止市场交易。

(二)调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

(三)经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干预措施。

第三十六条进行市场干预时,市经济信息委应及时向市场成员通告市场干预的原因、范围和持续时间。市场干预期间,电网企业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市场恢复正常后,电网企业应及时取消市场干预的执行,向市场成员发布市场恢复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市场成员发生争议,可双方协商、提请调解、申请仲裁及提起司法诉讼。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华中能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10月8日印发

延伸阅读:天津:关于2016年拟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注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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