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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征求《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6-10-17 15: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生产项目电力行业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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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可以专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应当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四)不得安排劳务分包人员独立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第二十一【人员配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人员投入。未经电力企业同意,承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工作人员在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二条【安全投入】承包单位应当保证承包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设备及器具准入】承包单位应当保证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由本单位提供的设备、车辆、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承包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标准,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二十五条【危险性较大工作的安全要求】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承包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编制专项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电力企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承包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现场设置监护人。

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由电力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第二十六条【风险预控】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电力企业要求,具体开展并且持续改进承包项目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承包单位应当开展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承包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承包项目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安全教育】承包单位应当开展承包项目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承包单位间的安全管理协议】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编制电力生产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电力生产项目监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监理权力】对于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停工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电力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信息报送】电力生产项目工作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企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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