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征求《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6-10-17 15: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生产项目电力行业能源局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三)应当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等情况;

(四)应当依法签订合同。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工期、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的主要工作、安全措施费用、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电力企业与承包单位可以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八条【工期要求】电力企业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九条【安全费用】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且监督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使用。

第十条【安全技术交底】电力企业在电力生产项目工作开始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风险预控】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并且持续改进电力生产项目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生产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演练和实施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电力企业应当依法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电力生产项目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电力企业应当对参与电力生产项目工作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核,禁止未经安全教育以及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人员进入工作现场。电力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评价考核】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和退出机制。

电力企业应当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发生或者引发电力事故、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承包单位,责令其停工整顿;后果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退出。

电力企业应当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监督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整顿;后果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退出。

第十七条【协调作用】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力生产项目工作中存在的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问题。

第三章 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承包项目安全管理,防止承包项目发生或者引发电力事故。

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托管或者代管,不得将承包项目的主要工作再次分包。

第二十条【分包管理】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加强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当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分包范围、安全管理能力等,并且报电力企业备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力生产项目查看更多>电力行业查看更多>能源局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