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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2016-10-18 09:0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安徽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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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方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建设、运营配电网的现有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符合拥有配电业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在履行相应准入程序后,方可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第三章准入流程

第八条市场主体根据准入条件,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程序。

第九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承担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第十条准入程序

(一)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到省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注册申请,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资料。

(二)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分批将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等,通过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省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手续,获取市场交易资格,进入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可在半年内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下批次公示。两次公示后仍存在异议的,省电力交易中心当年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四)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报省能源局、省物价局、能源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备案。

第四章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不服从电力调度指令,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协议,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省电力公司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省能源局确认市场主体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由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实质性异议的,方可对该市场主体实施强制退出。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须将签订的所有购售电协议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电力市场时,还须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省电力公司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任务。

第十六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市场主体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通过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十七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九条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和省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根据职责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直接纳入黑名单。

延伸阅读: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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