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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2016-10-18 09:0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安徽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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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省电力交易中心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等相关工作由省能源局牵头负责实施,华东能源监管局依法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安徽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改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市场主体准入流程

延伸阅读: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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