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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精准扶持让贫困人口共享水电矿产资源开发收益

2016-10-25 12:29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作者:董铭胜关键词:水电国家发改委水电开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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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为扶贫领域的重要改革,《方案》是如何体现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特殊扶持的?

试点工作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要确保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在资源开发中直接受益、持久受益。为此,《方案》将精准扶贫理念贯穿于试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各主要环节,并做出特殊安排。

一是在试点范围上,《方案》规定,试点地区范围仅限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优先选择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贫困县。

二是在项目选择上,《方案》要求,项目征地及影响区范围内应包括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优先分配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体股权收益的证明材料。

三是在收益分配上,《方案》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持有者,其成员为集体股权受益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优先受益对象。同时规定,收益分配方案应明确建档立卡户享有优先分配权益。

四是在政策支持上,《方案》要求,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试点项目,中央投资收益专项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相关公共设施建设;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相关资产,应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收益分配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予以倾斜支持。

五、《方案》提出的补偿方式与现行补偿方式有什么不同?两者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将原来对农民的一次性补偿变为长效补偿,让农民有机会获得持续性的财产性收益。以水电项目为例,有关专家对改革预期成效进行过测算,假设试点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电价保持稳定水平,《方案》提出的集体股权在项目全周期内的平均年化收益水平,有的可以达到3000-4000元,比一次性补偿有明显增加。当然,改革也不是没有风险,《方案》虽然要求对集体股权设定收益保障制度,但考虑到试点项目受市场变化、企业经营水平等影响,投产后的经营收益也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这是影响集体股权收益水平的主要因素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方案》提出的集体股权补偿方式,并不是对现行补偿方式的替代方案,而是对现行补偿方式的一种补充方案。因此,试点工作特别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具体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完全由农户自主选择,绝不允许搞强迫命令。《方案》规定,在选择试点项目时,必须出具项目影响区农村原住居民同意参与试点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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