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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火电等企业将被限产

2016-11-02 10:2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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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急预防

3.1冬季采暖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采暖期间,废气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的企业,实施限制生产,且限产期间不得超标;限产后仍然超标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市环保、城乡建设、城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市政公用、城市园林、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非煤矿山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等工作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3.2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职能单位根据我市辖区内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及应急响应先后次序。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向环保部门报送应急责任承诺书,并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由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部门提出并经市指挥部认定的重点治堵工程,要按照一工程一方案的要求,由建设单位编制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公安部门要制定机动车限行方案。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及应急演练。

4 预报预警

4.1预警分级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确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我市省控(含)以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日均值统计计算。预警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蓝色预警(Ⅳ级):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4.2监测预报

市环保、气象部门负责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市环保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市环保、气象部门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市环保、气象部门构建视频交流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等级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并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适当增加环境空气质量联合预报频率。

4.3预警发布和解除

4.3.1预警发布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每日定时进行联合会商,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集体会商。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须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将预警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预警,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4.3.2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要进行会商确认,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集体会商,提出是否解除预警建议。解除预警建议要以电子邮件形式和书面形式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解除预警信息。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I级)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的调整、预警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Ⅳ级预警的发布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Ⅲ级、Ⅱ级预警发布与解除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I级预警发布与解除由总指挥批准,或由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批准。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Ⅳ级)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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