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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末大同市将构建完整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11-07 09:55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设施配套充电设施集中式充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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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

(二)遵循国家、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做好充电设施维护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保证设施运营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条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的验收。

(二)必须对外开放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站、桩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服务。

(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充电设备、计量器具、安全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运营充电设施。在此期间充电设施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十二条对充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电价政策,充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在电动汽车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可通过市场竞争形式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三条专用充电设施中途开展对外开放业务时,需提前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运营。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所有权人负责拆除充电设施,并报所在地管理部门。

车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报装自用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要向电力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责任,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六条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电力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违规建设、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充电设施所在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消防管理部门要对充电场所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加强运营监管,强化市场秩序。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公用充电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不按规定运营、超收电费、服务费等行为。对用户举报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落实、查处,并作出回应。

第二十八条加强舆论监督,强化服务意识。相关部门在办理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运营手续过程中,要主动、耐心解释办理流程,明确办结时限,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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