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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完成自备燃煤电站清洁能源改造(全文)

2016-11-11 16:4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锅炉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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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现生产的全过程控制。

督促各地做好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严格执法,所有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过程,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优先在生产装置上配套回收利用装置,回收的物料在生产系统内回用,或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减少VOCs的排放。2016年底前,液化品(油品)全部实现密闭装卸(船舶装运除外)。

在石化企业完成LDAR技术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完成省、市两级LDAR技术改造管理平台,实现石化企业LDAR体系的长效管理机制。2016年底前,所有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储存和运输行业按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浙环办函〔2015〕113号)完成LDAR技术改造;严格排查并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进LDAR技术改造,2018年所有适用的行业企业基本完成LDAR技术改造,大幅降低VOCs的无组织排放。开展LDAR技术改造的企业,实现LDAR体系长效管理,无组织废气减排保持60%以上,逐步提高减排效率。

加大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查力度,确保油气回收装置安装率100%,并保持正常使用。

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清洁化改造,到2018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100%。督促采用密闭先进的生产工艺,充分发挥工艺和设备VOCs减排效益。

5. 提升VOCs末端治理水平。

出台整治规范,分行业开展VOCs污染整治,严格督促企业配备和提升VOCs治理设施,采用高效VOCs治理技术,满足行业收集效率和净化效率整治要求。加强VOCs处理效果监测监控,到2018年,200家VOCs排放重点企业基本完成VOCs处理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并实现与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重点园区建立VOCs自动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

6. 完善企业环境管理。

建立健全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所有完成整治的企业必须建立“一厂一档”制度,尤其是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管理制度,VOCs产生排放相关的资料存档备查。

规范落实监测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督促企业依法实施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分年度向社会公开VOCs调查、整治企业名单,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对有超标排放、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虚报数据或督查考核不达标等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公开。

在推进VOCs整治过程中,严格督促企业完成整治成效公开工作,通过自查、第三方监测、绩效评估、填写达标承诺书后,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 进一步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及烟粉尘治理。

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到2017年,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天然气年供应量达到240亿方左右;全省核电装机容量达到890万千瓦。

在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炉等重点行业完成废气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削减有组织烟粉尘排放。

钢铁行业自2016年起,开展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旁路取消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取消脱硫设施旁路。2020年6月30日前,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鼓励钢铁联合生产企业开展烧结机废气处理设施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浓度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一半。

水泥行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所有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所有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玻璃行业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企业完成废气治理设施改造,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表2限值的70%。鼓励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企业实施燃料替代,现有燃料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工业锅炉于2017年12月31日前,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以下简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范围内65蒸吨/小时以上(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的烟气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列入“十三五”淘汰计划的工业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标准。鼓励现有在役时间长、高污染、低效率燃煤工业锅炉实施节能环保锅炉替代,鼓励采用天然气、醇基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四)切实加强重金属和有毒有害废物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依托三大行动,注重发挥污染协同控制作用。

针对重金属污染特点,充分衔接“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协同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以国际汞公约履约为契机,全面加强汞污染全过程风险管控,并延伸到铅、镉、铬、砷等其他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构建全过程重金属污染风险防控的环境管理体系。

2.推进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降低环境风险。

通过全面统筹,加快建设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工业危废信息化监控体系建设,切实防控运输环节风险隐患,切实加强工业危废环境执法监管。到2020年,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划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安装联网监控设备,实现集聚区危险废物的“自产自消”;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11个设区市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工业危废处置能力;11个设区市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经营单位完成联网监控;工业危废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持续推进工业危废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

(五)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防治

1.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区域特色重污染行业整治。

全面总结各地自定行业整治经验,编制一批特色污染行业整治指南,推广自定行业整治成效经验,加强区域间交流。指导督促各市分年度制定实施特色污染行业整治计划。

各地应结合省经信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提升“低小散”块状行业深化“腾笼换鸟”的意见》(浙转升办〔2014〕39号)的要求,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区域产业实际发展实际和转型升级要求,综合考虑生产规模、产业层次、装备水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因素,选择地方工业企业特色和污染集中行业,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区域特色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制订“十三五”区域特色行业整治标准、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按照新“三个一批”思路,加大中、小企业的关闭和整合,原地整治企业和搬迁入园企业重点突出污染治理和工艺装备的基本要求。一是加强对区域性污染重、层次低、布局分散的小微企业、家庭作坊的整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拆除生产设备和辅助设施。二是除六大重污染行业外,对地方工业污染贡献较大、群众反响较强烈的其他涉水行业、VOCs和烟粉尘排放重点行业及地方特征重点行业等实施规范化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着力解决金属表面处理、铸造、有色金属、化纤、砂洗、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粉体产品、水泥、玻璃、陶瓷等行业的污染问题。开展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

通过园区建设,集聚一批小散企业,优化工业产业布局,以区域块状经济集聚区为重点整治对象,形成特色行业整治指南,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到2017年,每年确定重点行业10个以上,整治提升“低小散”企业(作坊)较多、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较大的集中区块100个左右、淘汰落后产能涉及的企业1000个以上,整治和淘汰各类低端落后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十三五”期间,全省共完成危重企业消减工程项目95个,涉及工业企业9713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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