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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双边交易须签订购售电协议。多年双边交易协议还须明确分年度交易价格和交易电量;协议期内,分年度交易电量须在年度交易中予以确认,分年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
调整。签订的年度输配电合同电量,变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年度协议电量的15%;如不签订分年度输配电合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当年直接交易,发电企业扣减当年合同电量对应的市场份额。
第二十二条参加年度集中交易的市场主体,于每年12月10—15日,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年电量、电价。省电力交易中心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统一出清原则竞价形成匹配结果送省电力调度中心进行安全校核,12月31日前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组织签订输配电合同。
第二十三条参加月度集中交易的市场主体,于每月15—20日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月电量、电价,省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25日前,按统一出清原则竞价形成匹配结果送省电力调度中心进行安全校核,月底前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组织签订输配电合同。
第二十四条集中交易价格按统一出清方式形成。统一出清价与火电上网标杆电价最大上下偏差为±20%,超过20%时按20%确定。按照市场主体报价与统一出清价的接近程度依次匹配成交,差价相同时按电量多少依次成交。
第二十五条多年和年度交易输配电合同,由电网公司与市场主体按年度签署,合同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月用电安排、线路关口等。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执行合同电量,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均衡完成各类交易及计划电量。
第五章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双边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集中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主体报价统一出清确定。市场主体应根据发用电成本理性报价,严禁恶意竞争。
第二十七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输配电合同有效期内,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随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多年双边交易商务协议的分年市场交易价格,可根据火电上网标杆电价变动情况统一进行调整。
第六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应考虑相应的损耗。
第三十条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收费及发票开具等服务。售电公司结算细则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
第三十一条多年、年度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电量合同月结年清,月度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电量月结月清。
1.偏差电量=实际完成电量-合同电量
2.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目录电价结算;小于零且合同完成率低于95%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电量×95%—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3.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并视为年度计划基本电量,小于零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电量-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4.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因电量偏差造成另一方损失,违约赔偿由双方在购售电协议中约定。
5.违约金由电网企业代收,纳入省电力交易中心账户。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定,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七章交易电量
第三十二条根据节能发电调度原则,设定直接交易机组的市场电量上限。每台机组全年集中与双边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市场电量上限。
30万级常规、60万级常规和超临界、60万级超超临界、100万级超超临界机组利用系数分别为1.0、1.2、1.5、1.7。
机组市场电量上限=年度市场电量平均利用小时×装机容量×机组利用系数。
年度市场电量平均利用小时=发布的年度直接交易规模/直接交易准入装机容量。
第三十三条签订年度双边和年度集中交易输配电合同的发电机组,按全省电力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和机组容量系数剔除容量,剔除的容量不再纳入发电计划。签订月度集中交易输配电合同的发电机组不剔除发电容量。
30万级常规、60万级常规和超临界、60万级超超临界、100万级超超临界机组容量系数分别为1、0.95、0.9、0.85。
机组剔除容量=交易电量/全省电力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机组容量系数。
第三十四条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每年电力供需平衡、安全保障、优先购电、优先发电、购售电协议执行情况等,研究提出年度直接交易总规模、双边与集中交易比例等建议,提交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三十五条当年双边市场交易规模,首先执行已备案的多年协议电量,其次按多年意向电量、年度意向电量的顺序进行安全校核、签订购售电协议。
双边市场交易规模无法满足意向电量时,按照成交顺序依次折扣后签订购售电协议,剩余意向电量可进入集中交易。
第八章争议和违约处理
第三十六条直接交易协议、合同履约发生争议时,原则上由市场主体自行协商,或者提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
必要时由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要求依法进行调处。
第三十七条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运营机构等市场成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对于无理阻碍、拖延和扰乱直接交易的行为,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置,必要时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类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和有关网站披露信息,并对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建设和管理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及时会同电力调度机构等发布市场成员信息、市场需求信息、市场交易信息等。
第四十条对于市场主体违反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不服从电力调度管理、不执行交易规则、不正当竞争、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等行为,一经发现,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出并要求整改,直至省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重的将强制退出市场。
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市场。
第四十一条出现紧急情况导致交易难以正常进行时,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市场干预,或授权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和省电力交易中心制订本规则的临时条款。
进行市场干预时,应及时向市场成员通告市场干预的原因、范围和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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