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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可进行市场干预:
(一)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影响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不能履约等,致使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省电力交易平台发生故障,交易无法正常运行。
(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网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四)确需进行市场干预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三条市场干预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取消相关市场主体资格、调整市场交易时间、调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暂缓或终止市场交易等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以上条款组织制定集中交易出清、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售电公司结算等细则,编制双边交易意向书、购售电协议和输配电合同范本,报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四十五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购售电协议和输配电合同汇总报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安徽省直接交易监管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根据职能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4〕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安徽省电力交易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文件要求,积极推动我省售电侧改革,完善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市场交易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以服务对象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遵守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承担保密义务,服从交易和调度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是符合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发电企业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达标排放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省调发电企业,取得发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并足额支付系统备用费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自备电厂。
第六条电力用户
(一)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
(二)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和1000万千瓦时之间的企业,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三)执行差别性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参与。
第七条售电公司
(一)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资产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年售电量≤6亿千瓦时。
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0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年售电量=资产总额×(30万千瓦时/万元)。
资产总额>20000万元人民币,不限制售电量。
(二)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营销和财务人员等。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3.生产运行、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5.具备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6.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7.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义务。
(六)其他
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建设、运营配电网的现有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符合拥有配电业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在履行相应准入程序后,可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第三章准入流程
第八条市场主体根据准入条件,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程序。
第九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承担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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