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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发电权转让,尽管囿于各种原因发电权转让交易开展的还不尽人意,但经过近年的努力,发电权转让(蝴蝶乙)振动翅膀产生的效应是发电权转让所需的相关硬件和软件已经齐备,相关交易规则和技能已为人们所熟知。例如,我国现今在直接交易中广泛采用的边际统一清算与高低匹配清算方法,已成为发电权转让交易中被广为熟知、并被实际使用的方法。
随着关停机组逐步退出运行,发电权转让交易正日渐消退。蝴蝶乙振动翅膀除促进了相关硬软件的建设与发展之外,尚没有引起大的风浪。
在《基于电网节能减排的发电机组实时集中控制方法》实施例的技术基础上,机组的“平均发电变动成本”虚高虚低问题得到有效抑制
2008年《基于电网节能减排的发电机组实时集中控制方法》发明专利获得国内专利授权;2012年,与其同技术主题的技术方案获得美国专利授权。《基于电网节能减排的发电机组实时集中控制方法》的实施例,以一个6机系统、60分钟的时段为例,提出了将传统的竞价上网(或其他上网方式)视为科斯定理的初始分配,将竞耗或根据排放排序的物理上网视为科斯定理的最终分配,并让参与初始分配与最终分配的相关市场主体,在与修改后的“年少购电量违约金”计算方法相类似的框架内,共享资源节约相应权益的技术方案。
这项获得中国和美国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技术方案,无疑是一只法律意义上的“新蝴蝶”(称其为蝴蝶丙)。
如果将蝴蝶丙(实施例)的6机系统放大到实际电网规模,将其考察的60分钟时段,也就是一个小时放大8760倍,即放大到日历年的维度,然后结合边际统一清算或高低匹配清算的发电权转让方法,不难发现,蝴蝶丙振动翅膀后,实施例将直接转变成为在具体政策法律环境下的年度发电权转让的实施技术。
如果说,修改《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属于电改的“顶层设计”范畴,那么在这项修改后的“顶层设计”下进行的技术创新,以及利用这项新技术进行诸如发电权转让等机制创新,则属于与修改后的“顶层设计”相应的“点上突破”。
至此,我们已看到蝴蝶甲振动翅膀,引发效应的三部曲:首先,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立法原则,进行“顶层设计”,修改《购售电合同》中“年少购电量违约金”计算方法(并对相关条款进行适应性修改),从而为其后的技术创新创造了法律环境,订定了法律框架;其次,直接援用发电权转让的工作惯例和相关硬件和软件,为“点上突破”扫清了政策障碍、提供了相应的技术要素;最后,在前两个工作环节的框架内和基础上,引入抑制机组“平均发电变动成本”虚高虚低的技术方案,进而在中外专利技术平台上实现了发电资源双向优化配置的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
如同年度发电计划可以依次分解为月度、周、日和实时发电计划一样,发电资源双向优化的时间周期,同样可以是年度、月度、周、日和实时等区间。
接下来,探讨蝴蝶甲振动翅膀(修改《购售电合同》中“年少购电量违约金”计算方法)、引入蝴蝶乙(利用发电权转让的政策与技术)和蝴蝶丙(抑制机组“平均发电变动成本”虚高虚低)后提出的发电资源双向优化配置技术,会不会进而发展成为取代双结算系统(标准电力市场模式)的“龙卷风”呢?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赋予了电网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职能;利用发电资源双向优化技术,电网调度能够在不损害任何市场主体的前提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我国的电网调度体系及其职责定位是数十年运行经验、智慧的积淀与结晶。但是,随着厂网分开以及电网运营中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有关电网调度对市场机制的抑制、阻碍问题的议论日渐增多,也有学者和专家主张将调度独立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前置条件。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双轮驱动原则,对电力市场环境下我国电网调度体系进行反思与研究,无可非议,但是应该在了解、吸取世界最前沿的技术创新与机制创新成果基础上进行研究。
这里,笔者在“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现有体系下,电网调度如何利用“发电资源双向优化技术”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进行初略讨论。
符合《民法通则》立法原则的“发电资源双向优化技术”,其实施的要点可以概括为28个字:“初始分配定权益,安全稳定一盘棋,帕氏改进谋共赢,确无交集回原地。”
初始分配定权益,是指这项适用于任何市场机制和任何一次能源结构的技术,能在现有利益格局条件下,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初始分配权益”,改进现有系统的运营效率;安全稳定一盘棋,是指在“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现有体系下,以维护系统安全稳定为前提,改进系统的整体运营效益、效率;帕氏改进谋共赢,表明这项技术对现有系统整体运营效益、效率的改进,是“帕累托改进”,也就是不会损害任何市场成员的“初始”权益;确无交集回原地,表明这项技术谋求的系统整体安全稳定目标与效益,应能覆盖或补偿系统的改进成本。这里“回原地”的意思是:如果初始分配不需要改进,或者得不偿失,或者整体效益与个体的利益没有交集,就返回初始状态。也就是说,这项技术仅仅为任何现有系统补台,而不会给现有系统添乱。
如果用这项技术对我国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华东区域电力市场的试点进行复盘比对,不难发现这项技术能够有效抑制试点系统的诸多弊端。例如,东北区域市场的两部制电价造成的电网企业的结算风险,在发电资源双向优化技术的体系中,就不会出现;华东区域市场的发电机组大量、长时间低负荷率运行的情况也将得到极大改善。与国外双结算机制的电力市场系统比较起来,发电资源双向优化技术不仅能够实现对该系统的完全覆盖与兼容,而且能够有效抑制单纯竞价上网系统的市场力,获得更优的系统整体运营效率,为中国电网管理体制的优势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补充与思考
2003年《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如此严苛的“年少购电量违约金”计算方法,其初衷是在厂网分离之初,乱世用重典,堵塞电网企业利用调度权为关联电厂进行利益输送的念想。然而,其副作用是阻断了电网调度根据机组的经济性能进行主动经济调度的渠道。诚然,《示范文本》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约束效力,合同主体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增删。
2007~2010年,湖南电网曾经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同时结合发电权转让和相关技术开发项目的需要,经厂网协商一致,对《购售电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并履行了正常的合同审签、备案等管理程序。2011年后,湖南电网《购售电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又恢复为2003年《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2007年底,湖南省电力公司投入40万元技术开发经费,进行《节能发电市场方案研究》,2009年下半年,该课题也被要求终止。个中缘由,值得大家思考。(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6年11期,作者单位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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