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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一位名叫洛伦兹的气象学家在解释空气系统理论时说,亚马逊雨林一只蝴蝶翅膀偶尔振动,也许两周后就会引起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这就是所谓的“蝴蝶效应”。“蝴蝶效应”是说,初始条件十分微小的变化经过不断放大,对其未来状态会造成极其巨大的差别。
2003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两个范本的发布,使各地电网与电厂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逐步规范化,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厂网双方的问题和矛盾。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5年12期,以《科学合理公开双赢》为题,发表了中电联火电分会购售电合同调研课题组《完善购售电合同范本的建议》,其中对购售合同存在的不尽合理、尚待规范之处,以及一些需要解决的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
受此启发,本文以《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中一项并不起眼的规定引发的“蝴蝶效应”为例,说明电力体制改革中“顶层设计”与“点上突破”具有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辩证关系,以及行业、企业的法治环境是技术创新与机制创新至关重要的前提与保障。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年少购电量违约金”计算方法,有悖《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立法原则,有必要对相关条款进行适应性修订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10月颁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年少购电量违约金”计算方法:
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上述计算公式的物理意义是:如果电网违约,导致电厂少上网,电网公司每少购一度电,需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向电厂支付“年少购电量违约金”。
实际上,电网少购(即电厂少上网)的那一度电,并没有从该电厂生产出来,也就是与生产那一度电相对应的燃料、水量,乃至三废处理费用等成本并未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述规定,显而易见,《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年少购电量违约金”计算方法已经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
法治、科学、合理的“年少购电量违约金”计算方法,应该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中剔除相应的发电变动成本。由于是计算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因此,相应的被剔除发电变动成本应该是年平均发电变动成本。也就是: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平均发电变动成本)
如果把“年少购电量违约金”看成一只蝴蝶的话(称其为蝴蝶甲),那么对它的修改,就可以看成是蝴蝶甲“振动”了一下“翅膀”。可见,这项修改必然会引发相应的“效应”,是不是可能引发“龙卷风”,我们不妨继续求证。
怎样科学、合理确定“平均发电变动成本”,成为涉及厂网经济利益的新问题
一旦对“年少购电量违约金”计算方法进行如上修改,毫无疑问,在计算对电厂的“年少购电量违约金”时,电厂必然希望自己的“平均发电变动成本”越低越好;电网企业刚好反之。
显然,怎样核定电厂的“平均发电变动成本”,将顺理成章地成为事关厂网经济利益的新问题。
对政府和监管部门或作为企业的厂网各方来说,修改“年少购电量违约金”计算方法,即蝴蝶甲振动翅膀的效应,必然连锁提出如何平衡和处理厂网之间因“平均发电变动成本”难以核定带来的厂网经济利益问题。在没有找到能被合同相关方接受的更好方法之前,这是一个需要相关方协商、协调的行业管理或企业管理问题。
应该指出,由于计算“年少购电量违约金”时,电厂或电网只可能在违约方,或者被违约方中二选一,不可能出现同一个电厂(或电网)既是违约方又是被违约方的情况。因此,利益相关方希望得到的“平均发电变动成本”要么是比实际趋高有利,要么是比实际趋低有利。虽然“平均发电变动成本”难以科学、客观确定,但是厂网双方通过沟通,或者政府或监管机构参与协调,总是可以解决的。
继“平均发电变动成本”可能虚高虚低的“蝴蝶效应”之后,寻求怎样科学、客观确定“平均发电变动成本”,也就是将上述需要相关方协商、协调的行业管理或企业管理问题,转化成一个相对简单、能够定量、重现的纯技术问题,将成为蝴蝶甲振动翅膀的另一个后续效应。
从技术分析或合同争议的技术鉴定角度看,科学、客观确定机组“平均发电变动成本”是一个主要与机组技术特性相关的纯技术问题。
2007年上半年,国家要求通过发电权转让实现发电侧的节能减排,出台了允许发电权转让的政策
发电权转让是2003年前后因水火电置换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2007年得到管理层和厂网等各方的广泛认同。近年来,发电权转让用于关停机组和高低效机组的电量置换,取得了巨大的节能减排成效。为便于讨论,不妨把发电权转让看成一只新蝴蝶(称其为蝴蝶乙)。
从学术上讲,发电权转让的实质应属于科斯第一定理在发电侧资源配置的具体运用。其前提是相关发电主体必须具有发电权(或称之为发电计划)的完整产权,才能获得该产权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由于发电权源自政府下达的年度发电调控目标,曾有检察机关以倒卖国家计划指标为由,对发电权转让的涉事电厂立案查处。此外,发电权不具有其他财产权那样的完整产权,其中重要因素之一是它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受制于电网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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