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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意见

2016-12-06 11:12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补贴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推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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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电设施建设

(六)实施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政策。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充电设施建设的设备投入给予15%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交通枢纽、超市、酒店、商务楼宇、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满足规定的基础上增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

(八)完善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现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

(九)大力推进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站。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改造增建充电桩;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优先在昆明等滇中城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城际快充网络,在滇西和滇南两个方向主干高速公路延伸建设城际快充网络,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云南电网公司)

(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新增用地年度计划中给予优先保障。鼓励在已建成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基础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电手续。(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能源局)

(十一)降低用电成本。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在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用电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利用我省清洁水电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显著降低电动汽车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

(十二)提高配套电网接入服务水平。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责任单位:云南电网公司、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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