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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价定价再出拳。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就《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输配电价改革道路上再迈出重要步子。
根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输配电价是管住中间的核心所在。放开两头难,管住中间更难。文件制订过程的开门态度值得赞赏。拜读后,主要有以下几个疑惑,需要再探讨和明确:
其一,事后调整是否应考虑电量因素?文件明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实行事前核定(第五条),也要求建立定期校核机制(第二十一条),但更多考虑的是规划投资问题,对电量因素未充分考虑。输配电价由准许收入与输配电量计算而来(第十二条),电量是最为主要的变量,是否当因电量调整而对输配电价进行适当调整?
其二,部分变动成本到底应与什么项目挂钩?关于准许成本的计算(第八条),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都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挂钩,分别按不高于1%、1.5%、3%核定。具体比率暂且不说,恐怕挂钩方式需要再考虑。假如极端情况下没有任何新增固定资产,难道这三项费用也完全为零?
其三,可计收益固定资产范围能否完全明确?在准许收益的计算中(第九条),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类似表述亦出现在文中其他地方,比如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非电业务用此表述应无问题,毕竟范围可能太过宽泛。然而,可计收益的固定资产是否也宽到列不完呢?
其四,资产负债率是否也应刨掉非电业务?按照文件,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效率×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重要变量,参照监管期初前三年电网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按照相关性原则,文件多数地方都把非电因素刨除在外,那么资产负债率是否也应刨掉呢?尤其,前一项为何要降到历史水平的七成?
其五,输配电价用户类别是否一定要三类?根据文件规定(第十三条),输配电价用户类别以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为基础,原则上分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类别。目前已发布的首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的安徽、贵州、云南,用户类别均只要前两项,今后是否需要再设定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类别?
其六,部分量化比率是否足够科学合理?其他费用“参考不高于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的70%”(第八条)“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成本的70%予以扣减”(第二十一条)。这两个70%足够科学、足够有说服力吗?
其七,有的规定可能还需要更加具化?比如,“准许收益率可在上述定价公式基础上,根据民网的资产实际利用率、供电可靠性及服务质量相应上下浮动”,是否会留下较大空当?“建立定期校核机制”,监管周期暂定三年,期间何时校核、校核结果如何应用?
其八,定价流程是否当在文件中明确?根据中央定价目录,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是管住中间的重要手段。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流程必然与原定价流程截然不同。然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明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流程,与输配电成本监审的衔接也无充分表述。
其九,是否还应当引入横向对比机制?从目前发布输配电价的安徽、云南、贵州看,相互之间是有差距的。大部分差距并不明显,但安徽110千伏、220千伏输配电价标准远高于云贵。两项均限于大工业用电,为两部制电价。安徽在基本电价高于云贵的情况下,电度电价仍然远远高出。安徽110千伏0.1484元、220千伏0.1384元,云贵只有7分多、5分多。今后在输配电价制订过程中是否应适当进行横向对比?
虽然征求意见稿未必完善,即使今后正式出台的文件可能也未必尽美,但应当可以理解,毕竟从购销差价的赢利模式到“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对电网企业而言将是深刻的转变,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也是巨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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