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输配电输变电工程项目正文

安徽六安市霍邱县范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 塔身倾倒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6-12-28 18:1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输变电工程输电线路农网升级改造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4.业主单位方面:霍邱县供电公司,受省公司委托,负责霍邱县35千伏电网建设等工作,对本辖区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相关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阿雷子冲,安徽李氏公司霍邱县范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架线班11#—8#塔耐张段紧线小组组长(事故当天,兼任绞磨机操作手),违反紧线作业施工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规定开展紧线作业,违章指挥,擅自爬上铁塔,塔下未安排监护人,未能及时有效停止绞磨机运转,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岳红志,安徽李氏公司霍邱县范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项目现场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对自己负责管理的施工队监管不严,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施工班组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失察;在铁塔未经验收合格、未履行转序手续,且未通知施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班组人员开展紧线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张超群,安徽李氏公司霍邱县范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架线班班长,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在铁塔未经验收合格、未履行转序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施工班组人员开展紧线作业,且未认真履行现场监护职责,擅自离岗,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阿雷子冲小组违反施工措施和规程要求、未按照施工程序要求组织开展紧线作业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给予张超群处0.9万元的罚款。

2.李业胜,安徽李氏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给予李业胜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卜华君,安徽国通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人,负责公司所有项目开工后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对本公司所属霍邱县范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开展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卜华君处0.9万元的罚款。

4.司先荣,安徽国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将项目现场施工队员工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对施工公司分包的施工项目开展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司先荣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朱纯来,安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代表,没有认真有效履行总监代表的工作职责,没有及时发现现场施工作业班组在铁塔组立后未经检查验收合格、履行转序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放、紧线作业的情况,对分包施工单位施工班组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失察,组织安排监理人员开展重大风险施工旁站监管不到位,对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朱纯来处0.9万元的罚款。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吕孝明,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输变电公司霍邱县范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施工项目部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现场违章作业未有效制止,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I(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给予吕孝明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2.吴永福,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输变电公司安全负责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施工分包队伍人员进场相关资格审查不严格,对施工班组违反施工措施和规程要求、未按照施工程序要求组织开展紧线作业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给予吴永福行政记过处分。

3.王成,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输变电公司霍邱县范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组织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技术指导不到位,对施工班组违反施工措施和规程要求、未按照施工程序要求组织开展紧线作业失察,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给予王成撤职处分。

4.陈德祥,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输变电公司霍邱县范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不严,对项目部施工班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班组违反施工措施和规程要求、未按照施工程序要求组织开展紧线作业失察,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给予陈德祥撤职处分。

5.程卫,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输变电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人员持证上岗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给予程卫行政记过处分。

6.宋贤斌,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输变电公司经理,作为输变电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霍邱县范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实施,未认真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将分包施工队员工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给予宋贤斌行政记过处分。

7.白江文,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输变电公司,对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给予白江文行政警告处分。

8.占亚波,安徽电力监理公司霍邱县范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部管理不严格,对分包单位施工班组存在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有关人员无证上岗、现场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失察,对施工班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安全施工措施开展放、紧线作业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给予占亚波撤职处分。

9.施旭军,安徽电力监理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分管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监理项目部和监理人员落实监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给予施旭军行政警告处分。

10.田龙珠,霍邱县供电公司发展建设部主任,负责霍邱县35千伏电网建设等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给予田龙珠行政警告处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安徽李氏公司,霍邱县范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劳务施工单位,对劳务施工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失察,对施工班组违规作业失察,安全监管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安徽李氏公司处57万元的罚款。

2.安徽国通公司,霍邱县范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在正式进场施工时,为方便民事协调和施工,又将范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包给前期基础工程安徽李氏公司负责,对分包工程包而不管,以包代管,未将项目劳务施工队伍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施工班组开展安全巡查、督查不力,对施工班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失察,安全管理缺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安徽国通公司处57万元的罚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输变电工程查看更多>输电线路查看更多>农网升级改造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