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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

2016-12-29 11:4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充电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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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实施

(一)保障措施

1.加强规划落地

在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综合交通、公交场站、停车设施、能源供应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过程中,将充电设施作为新型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本级相关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库)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落实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新建独立用地及其它相关建设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应将本专项规划相关要求在本级总体规划和停车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中予以落实。

2.严格配建标准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按照相关标准予以预留或配建到位,鼓励新建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增配充电设施;已建项目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加强新、改建项目充电设施审核、验收管理,将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土地出让、项目规划方案及设计文件审查范围,在完成规定数量的充电设施预留或配建后,方可办理竣工备案等手续。

3.加大土地支持力度

对于合建且用地规模不突破主体项目原用地规模的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指标确定上应予以支持;对于技术水平高、示范效应强,经论证确需以新建独立用地方式建设的充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应在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新建独立用项目按照集约化、少占地的原则设计。对于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结合实际优先安排土地供应。鼓励公用充电设施结合加油加气站合建。

4.加强供电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对充电设施电网配建要求,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供电

部门要加大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及时办理新装、增容、接入等手续,优先保证供电。执行国家和省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价优惠政策。

5.完善财政价格政策

制定出台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办法,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补助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在产业发展初期,可通过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中央基建投资基金获得支持。制定全市充电服务费标准,先期通过政府指导价格规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形成规模效应后逐步放开价格管理,引导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两项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完善电动汽车在公共充电设施充电时停车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6.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等质押融资方式,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

7.规范管理和简化审批流程

制定出台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建设运营管理,明确行业准入备案条件,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减少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8.加强技术和制度创新

加强技术和制度创新,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创新商业模式,提高运营企业的盈利水平。实现车联网与桩联网实时交互、设备与平台互联互通,以科技创新带来更优质的用户体验。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积极探索开展充电设备分时租赁等共享模式。

9.强化安全管理

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制度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充分发挥昆明市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及信息管理平台的信息监测和安全报警功能,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行安全的监测,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强化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的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10.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相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环境保护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因子,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1)总悬浮颗粒物:施工现场、临时堆场、运输车辆应采取洒水降尘、设置围挡、对开挖土石方及易起尘物料进行遮盖,防止大气污染,排放废气应符合GB16297-196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1.0mg/m3。

(2)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各类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中午(12:00至14:00)、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根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禁止施工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4)固体弃物:严格执行《<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昆政办[2011]88号),废弃土石方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理;对建筑垃圾分类集中堆存、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理,禁止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禁止随意丢弃;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电池配送中心需配套建设危废暂存间。充电站变电设备应与办公楼、居民楼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声污染。充电站及充电设施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充电设备在运营过程中的电磁辐射满足环境安全要求。

延伸阅读:成都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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