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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附全文)

2017-01-24 09:26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体制改革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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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非独立法人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三条[直接交易准入]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投产机组达到商业运营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2.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按照《售电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准入目录

市场建设初期,暂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提出进入或退出电力直接交易申请的电力用户进行审核,山东能源监管办对提出进入或退出电力直接交易申请的发电企业进行审核,及时公布符合直接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目录,并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进入电力直接交易目录且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方可参与直接交易。

第十四条[跨省区直接交易准入]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市场建设初期,暂对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实行目录管理。

第十五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准入]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拥有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可参与合同转让交易;

(二)直接交易合同只能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之间进行转让交易;

(三)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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