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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试行)》印发

2017-03-14 08:4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热电企业煤热价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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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江苏省如东县发改委印发了《如东县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试行)》,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印发《如东县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维护热力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及《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参照其他地区做法,制定了《如东县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试行)》,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如东县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试行)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1日

附件:

如东县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维护热力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及《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参照其他地区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如东县范围内的热电联产企业以煤炭等为主要燃料集中生产的外供热力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煤热价格联动),即热力销售价格在兼顾供需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随着煤炭价格变动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煤热价格联动的煤炭价格,参照秦皇岛煤炭网发布的秦皇岛港口动力煤平仓价。以煤炭网发布的每周平仓价的中位数的综合平均值,折算为5000大卡的煤炭价格,作为联动基数(5000大卡的煤炭价格可登录如东县发改委网站查询)。

第五条 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价格。热力销售价格由煤炭价格、运输费、热加工费(含利润、税金)构成。煤热价格联动以秦皇岛港口5000大卡动力煤月度综合平均价460.00元/吨作为联动基准煤价,对应热电联产企业热力销售价格175.00元/吨为基准价。

第六条 煤热价格联动比价,按1吨5000大卡煤炭生产5.56吨蒸汽(常压)计算,以及煤价变动分摊比例20%:80%(即按煤炭价格变动额20%由热电联产企业自行消化,80%通过调整热力销售价格解决),确定联动系数为1:0.139,即5000大卡煤炭均价每上涨或下降1.00元,热力价格相应上涨或下降0.139元。热力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七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热力销售价格为指导价,且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第八条 煤热价格联动原则上以三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前三个月市场煤炭价格变动情况公布当月热力销售价格。当煤炭价格与上一次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的煤炭价格相比每吨上升或下降超过70.00元(5000大卡,含税)时,启动应急机制,于次月起调整热力销售价格,调价间隔不少于一个月。

第九条 建立热力成本监审制度。县价格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热电企业的成本进行监审,准确掌握企业的成本变动情况,在制定热力价格时适时调整热力价格中吨煤产热系数及热力加工成本费用以及煤炭运输费用。

第十条 建立煤炭价格监测制度。县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场煤炭价格的监测,主要监测煤炭港口挂牌价格变动情况。同时热电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一次季度电煤购进数量、价格及热值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热力用户对热力品质如有特殊要求,其热力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并随联动机制同步调整。

第十二条 与环保部门联网实行环保热价加价政策。对安装脱硫设施,实行在线监测,达标排放的热电企业,热力销售价格每吨可加价3.00元。对热电企业脱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且脱硝、除尘在线监控系统与环保联网达标排的企业,实行热力销售脱硝、除尘加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热电企业(参照省物价局公布的环保电价文件)销售热力可在执行规定的热力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相应加收脱硝、除尘加价5.00元/吨(其中:脱硝加价4.00元/吨,除尘加价1.00元/吨)。对热力企业的脱硫、脱硝、除尘情况,按相关规定严格考核。执行热力加价的企业要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对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将参照环保电价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煤热联动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会商对煤热联动办法作相应修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原县物价局《关于实行蒸汽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东价[2008]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或未明确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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