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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一名碳核查员对当前碳市场建设的思考

2017-05-24 11:00来源:易碳家作者:刘强关键词:碳交易碳市场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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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电行业燃煤热值检测频次:核算指南和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模板要求燃煤热值检测频次为入炉煤每天至少一次,入厂煤每批次检测,如果频次不符,要采用缺省值。根据核查的实践情况,一些发电企业,特别是很多自备电厂,根本是做不到这样的频次,比如有的可能几天检测一次,或者一周检测一次,实际上基本也可以代表企业的实际燃煤热值情况,但是按照目前的核查要求,只能采用缺省值,而缺省值根本无法反映企业实际情况。所以建议适当放宽发电企业燃煤热值的检测频次要求。

3)发电行业供热比计算:供热比是配额分配的一个重要参数,MRV平台上给出的第一种供热比计算方法,即:“企业提供了供热煤耗/供电煤耗,供热比=(供热煤耗×供热量)/(自备电厂总耗煤量(折标))=(供热煤耗×供热量)/(供热煤耗×供热量+供电煤耗×供电量)”。很多核查机构为了省事,直接参照该要求,采用企业提供的供热煤耗和供电煤耗计算供热比,说是符合MRV平台的规定。事实上供热煤耗和供电煤耗只是一个中间计算结果,追根溯源,应该按照“供热比=机组向外供出的热量/锅炉总产出的热量≈供热量/(主蒸汽流量*主蒸汽焓-锅炉给水流量*锅炉给水焓))”去精确计算供热比。所以在规定上,要尽量避免这种情况。本文来源于易碳家。

以上笔者仅列举水泥和发电行业的个别问题,实际核查过程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有待研究,平台上难以交流清楚,笔者建议专家组与核查机构能够建立一个沟通交流机制,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来保证碳核查数据的质量。

(四)配额分配

1)基准值的合理性:目前大部分省份已完成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数据,但是配额分配未能平顺衔接。日前,国家才开始在四川省开展了电力、水泥和电解铝企业配额分配试算工作,并仅公开了以上3个行业的配额基准值,至少还有平板玻璃等行业的基准值没有公布。这对下一步最关键的配额分配工作来说是个挑战。笔者认为基准值研究主要应该通过选取典型类型企业作为样本来测算,应该早于或与各省的核查工作同步进行,各省上报的核查结果数据主要还是起辅助校准作用。因此可以看出,基准值的研究工作目前看来相对滞后。笔者通过一些核查样本,对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基准值进行了分析研究:

(1)电力行业:笔者随机抽取了40家发电企业作为样本,与配额分配基准值进行了对比分析,电力排放因子和热力排放因子基准值基本合理;

(2)水泥行业:笔者随机抽取了61家企业作为样本,其中仅9家排放强度低于0.8534tCO2/吨熟料,占比不足15%,也就是只有15%的水泥企业的排放强度才能达到基准水平。61家水泥企业的排放强度平均值为0.8985tCO2/吨熟料,比配额基准值高5.28%,可见配额基准值基本在合理范围,略微偏严。2/8分界线大约在在0.857tCO2/吨熟料左右,可能更为合适;

2)电力排放因子的影响:在所有涉及排放核算的参数中,唯一具有地域性差异的参数为电力排放因子。华北区域电网排放因子(0.8843tCO2/MWh)和南方区域电网排放因子(0.5271tCO2/MWh)相差68%,差异还是非常大的。企业排放量按照不同的区域排放因子核算,但是配额基准值并没有考虑区域排放因子的差异。这对于部分地区的企业来说,可能是不公平的,大家同样消耗一度电,为什么有些企业要多上缴配额,而有些企业少缴配额呢,这并不是企业可控的因素。笔者建议配额分配应消除这些企业不可控的差异因素,要么在核算端统一,要么在配额分配基准值上考虑,建立公平一致的规则。

3)地方行业调整系数:从四川省碳配额分配试算工作及培训会上,笔者了解到,国家可能会在配额分配时引入地方行业调整系数,地方行业调整系数将由各地方发改委制定。笔者对此持不赞成态度,一是地区性差异并不是碳交易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所在,统一和公平是碳交易机制的大前提;二是各地去制定地方行业调整系数,系数设置是否合理,地方预留配额如何处置,这些问题都可能会引起混乱。至少目前来看,尚未有明确可操作的方案,不具备实施条件。因此,结合目前实际现状来看,笔者认为建立一个统一标准、清晰简洁、可操作性强、公平公正的碳交易体系更为迫切,地区性差异的问题可以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完善不迟。

4)核查机构与配额分配:碳交易体系的关键在于规则科学合理,执行能够到位。政府制定规则,规则如何落地,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核查机构的能力,因为配额分配所需的数据和企业履约的数据全部出自于核查机构。核查机构是深入控排企业一线的执行者,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配额分配能否顺利落地,核查机构特别是国家级核查机构应该比较清楚。因此建议配额分配专家组与核查机构保持密切沟通,让核查机构能够充分了解配额分配的关键点,核查机构也要及时反馈配额分配落地面临的实际问题,双向及时互动沟通,这样才能保证核查机构能够抓住核查要点,保证数据质量,同时也能保证配额分配方法可操作落地。

(五)抵消机制(CCER)

全国碳市场是否需要抵消机制(CCER)?对于碳交易市场本身,目前的配额分配是弹性分配方法,如果国家再引入有偿分配,则抵消机制在碳交易机制下所起到的作用不大,但笔者认为抵消机制(CCER)仍然是需要的,因为毕竟控排企业是少数,我们建立碳交易市场的终极目标是通过该交易制度,带动所有企业参与减排,既包括控排企业,也包括非控排企业。抵消机制(CCER)为非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这才是抵消机制(CCER)存在的重要意义所在。

为什么现在很多地方碳市场都对CCER使用严格限制,国家也担心CCER会冲击全国碳市场。究其原因,CCER机制的额外性论证规则失灵。如果按照现有机制,CCER签发会呈泛滥态势。目前在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上公示的CCER项目有2871个,如果这些项目全部签发,则每年大约会产生1亿吨CCER减排量,广东省碳市场规模最大,配额总量为4亿吨左右,CCER减排量就占整个广东配额的1/4,这是任何试点碳市场都无法承受的。几乎可以说,CCER机制已经成为可再生能源的变相补贴制度。

CCER参照CDM机制建立,可以说90%以上的规则特别是额外性论证规则,是完全相同的。在CDM机制下,全球共有7770个项目注册,共签发了大约18.2亿吨CER减排量。根据额外性论证规则,这些项目在没有减排收益支持的情况下,都不具备财务可行性。但是现在看看,CDM市场自2013年以后,就已经因为EU-ETS的需求量萎缩而名存实亡了,但是这些已注册的项目仍然都能够继续运行,丝毫没受到CDM机制衰落的影响。显而易见,额外性论证就是一个听起来很美的故事,是行不通的规则。所以CCER机制的改革重点在于额外性论证规则。笔者建议取消额外性论证规则,与《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等国家低碳技术引导政策相结合,建立类似的白名单机制。尽可能的去支持那些具有减排潜力的但尚未商业化开发的项目。

原标题:一名碳核查员对当前碳市场建设的思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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