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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落实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落实好将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的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确保国家要求取消或停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全面落实。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通过网站常态化公示,确保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到位。做好与行政职权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制止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切实降低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审改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取消减免政策,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相关部署,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
(十一)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引导企业做好铁矿、石灰石等矿产资源税申报工作,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给予企业水回收利用优惠,对实行地热尾水回灌的,以扣除回灌量后的用量计征资源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做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水务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二)营造良好融资环境,有效引导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引导创投机构、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加大对小微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强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北京银监局)
(十三)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畅通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鼓励其主动让利。加快推进本市融资担保基金落地,对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予以补偿。落实好“中央与地方财政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政策试点,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等服务的积极性。发挥农村金融支持项目资金作用,对符合条件涉农企业通过市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发行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北京银监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管部、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
(十四)严格执行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鼓励本市银行机构参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标准,对科技型企业实施差异化风险容忍政策,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落实好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强化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面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服务能力,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的不良资产运营处置机制探索。推进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工作,引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责任单位: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市金融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首都银行业,加快推动中关村银行开业运营;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各类资本在本市依法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北京银监局、中关村管委会、人民银行营管部、市金融局)
(十六)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支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推动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鼓励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在京发展,进一步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利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进行融资,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支持企业利用绿色债券等品种创新债券融资方式。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引导中介机构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北京证监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
(十七)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落实全口径宏观审慎外债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拓宽境内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引导境外低成本资金流入,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进一步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市发展改革委)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八)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根据需要适时修订。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连锁企业在本市开展连锁经营,缩短连锁企业准入审批时间,试行“一区一照”登记。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大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和处置力度,深入推进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切实推进具备竞争性的政府定价项目放开。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针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等问题的市场领域,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九)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持续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力度,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公布本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探索将更多企业办理事项纳入合办范围,实现“多证合一”;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等改革试点。着力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深入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监管水平;简化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程序,推进境外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着力优化政务服务,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打造“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对外政务服务统一门户。积极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办理。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进联合抽查。(责任单位: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海关、市国资委、中关村管委会)
(二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全市统一的“先照后证”审批信息共享和工作平台,促进行政许可、资质审查备案、行政处罚、日常监管、消费投诉、司法裁决执行等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依法公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优化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企业上市、快速通关、网络交易等领域实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国际执法合作,加强口岸一线侵权行为的风险布控和实际监管。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重点领域“走出去”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或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侵权风险分析、应对方案论证等服务,降低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北京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北京银监局)
(二十一)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完善本市通关服务体系,加快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本市电子口岸平台升级改造、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落实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对经认证的企业给予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适用较低查验率、优先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等便利。充分发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作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改革,合理降低收费标准,依法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积极落实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责任单位:北京海关、市政府口岸办、市商务委、北京国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
(二十二)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以市属国企为重点,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推进对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实现专业化管理,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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