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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年-2020年)》印发

2017-06-05 15: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煤电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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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煤电、煤化、煤电冶加一体化产业

紧紧围绕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煤电、煤化、煤电冶加一体化项目,新建项目必须选用先进节能、节水、环保技术。建设鄂尔多斯、锡林郭勒煤电基地,加强电力外送通道建设,建成锡盟-山东、锡盟-江苏、上海庙-山东、蒙西-天津南、扎鲁特-山东青州等特高压外送电通道;争取开工建设蒙西-晋中、胜利-锡盟等特高压工程;积极推进呼伦贝尔、蒙西(乌兰察布、包头、阿拉善等)、赤峰-京津冀等电力外送通道。2020年全区火电装机达到1亿千瓦。继续开展现代煤化工升级示范,推动国家同意我区的700万吨煤制油、280亿立方米煤制气、300万吨煤制烯烃、200万吨煤制乙二醇、1500万吨煤制尿素等现代煤化工项目建设,支持京能锡盟500 万吨/年褐煤热解分级综合利用项目、呼伦贝尔圣山30 万吨/年褐煤清洁高效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推进电解铝、铜、铅、锌、镁及深加工项目建设,到2020年力争形成电解铝产能1000万吨、铜110万吨、锌120万吨、铅80万吨、镁90万吨。

2020年,全区火电化工用煤新增4.4亿吨,煤炭就地转化率力争达到50%。

(二)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治理

坚持“谁开发、谁治理,边开发、边治理”原则,落实治理主体责任,2018年前力争建立起适合我区煤炭资源开发的环境治理工作机制和政策体制。建立井工矿、露天矿环境治理标准体系。建立煤矿地质环境治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体系。新建煤矿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设计和建设,生产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编制分期治理方案,足额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严格依据方案实施治理。加强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治理日常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地质环境治理信息,不达标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列入失信名单。煤矿关闭前要进行采煤沉陷影响评估,足额预留治理资金。属地政府负责历史遗留采煤沉陷区、永久矸石山治理。

加大煤矸石、洗中煤、煤泥综合利用,电力外送通道配套电源点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2020年前力争新增低热值煤发电装机300万千瓦。支持新增用电负荷项目与已建成的公用低热值煤发电厂重组。积极推广煤矸石充填开采,加强粉煤灰在建筑材料、土壤改良等方面的综合利用。保护性开发准格尔矿区富铝煤,控制开发强度,推行定点燃烧。推动大唐、神华、中铝等企业在大路工业园区建设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示范项目。

在乌海、鄂尔多斯市小煤矿集中区推行煤矸石定点填埋,指定填埋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引进专业化公司综合治理,企业按实际排矸量出资。

(三)探索煤炭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新机制

煤炭资源归国家所有。开展政府以资源入股获取资源所有者合理红利试点,增加政府资源红利的合理收益,用于改善矿区生产、生活条件。被征用土地、草牧场的农牧民,自愿以补偿费入股煤矿企业的应予接纳,入股的比例、参与方式、保障措施由盟市、旗县政府与煤矿企业协商确定,可采取优先股的方式,建立矿区农牧民收益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

四、主要措施

(一)加快煤炭转化项目建设

全力促进国家同意我区建设的煤电、煤化工项目尽快落地。对已给路条、未核准的项目,保障用地、污染物排放、用水等要素供给,增量供给不足的从已占用、但未完全使用的指标中调剂,帮助完善支持性文件,早日核准。对已核准的项目,抓紧落实开工条件,加快建设,尽早投产。强化领导包联重点项目责任制,落实优化工业发展投资环境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的各项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围绕延长产业链、壮大产业规模,再策划储备一批新的煤化、煤电冶加项目,增强产业持续发展能力,扩大煤炭就地转化。

(二)从严控制煤炭资源投放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煤炭资源管理政策,新建煤矿未经自治区同意配煤,以及没有全部配置、也没有对剩余资源按要求处置完毕的,一律不得申报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煤矿项目已核准,但转化项目停止建设或不能投产的,不予办理煤矿采矿权、不予申报验收、不予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公告产能。除国家同意建设的煤制燃料和化学品重大示范项目可新出让探矿权外,其他符合配煤条件的新上转化项目所需煤炭资源,需先利用已有的煤炭资源,不足部分从清理收回的资源中解决。加快对已配置煤炭资源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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