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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的故事|上海外三获沪首张国家版排污许可证

2017-06-07 09:20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燃煤电厂上海外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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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照要求公开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

第三十条 (执法监测)

市、区两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相关监测规定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严厉打击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执法监测数据接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十一条 (执法监察和年度核查)

环境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监察的要求,对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进行执法监察,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中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执法监察数据接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予以处理。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排污单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情况开展年度核查。核查结论与意见作为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失信惩戒)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的,依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依法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惩戒措施,并向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治理)

本市鼓励排污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进行环保管理,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管理所需要的咨询、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第三十四条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

对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与原排污许可证的衔接)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9日止。原《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4〕413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上海首张国家版排污许可证背后的故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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