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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发布

2017-07-19 09:49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系统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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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规费征收管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一)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自发自用电量应按规定缴纳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约定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需要,探索研究取消系统备用费。

六、推进升级改造,淘汰落后机组

(一)推进环保改造。自备电厂应严格执行环保排放标准,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自备电厂要限期完成改造。2017年6月底前,全省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必须全部实现超低排放;2017年10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年底前,其余10个市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电厂力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提高能效水平。自备电厂运行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能效标准要求。供电煤耗、水耗高于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0.5千克/千瓦时及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实施节能、节水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全省常规燃煤自备机组能耗、水耗水平要与公用机组相当,达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3)标准要求。

(三)鼓励自备电厂实施容量替代。煤电小机组较多的企业,可通过新建背压供热机组或容量替代新建高效煤电机组等方式对现有机组进行整合,优先支持容量替代比例高的项目列入煤电发展规划。

(四)淘汰落后机组。对机组类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类的,予以强制淘汰关停。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最新标准的自备电厂应限期实施升级改造,到期不能完成改造的一律予以关停。关停机组相应设备应就地拆除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关停的自备机组在一定补偿期内给予发电量计划补偿,通过替代发电方式由高效、环保大机组代发。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偿电量计划按本机组近3年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确定。

(五)推动燃煤消减。采用市场化机制引导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减少自发自用电量,增加市场购电量,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发电。

七、明确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一)确定市场主体。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授权企业)成为发电主体参与市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要求,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进入政府公布的交易主体目录并在交易机构注册。

(二)有序参与市场交易。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成为发电市场主体后,其自用有余的电量可按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与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开展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平台交易。

(三)平等参与购电。拥有自备电厂但仍需使用公用电网电力电量的企业,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后,可视为普通电力用户,平等参与市场购电。

八、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主体责任。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的电力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要求,积极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加强自备电厂管理,主动履行自备电厂的安全、环保等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能效、环保标准,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二)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物价局、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自备电厂的规范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自备电厂项目规划管理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将自备电厂纳入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做好供需衔接等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对自备电厂环保设施建设、改造、环保指标管理等工作;省物价局负责自备电厂价格政策制定、价格监管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负责自备电厂缴纳中央政府性基金情况的征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自备电厂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自备电厂市场主体认定等工作;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并网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政府性基金代征和电量计量、统计等工作。各地政府要加强属地管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备电厂的政策、要求。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要承担其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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