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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发布

2017-07-19 09:49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系统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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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建设管理,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一)严格控制新上燃煤自备电厂规模

1.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核准。除国家、省规划的重点园区、重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

2.自备电厂机组要合理选择机型和装机规模,项目开工建设前要按规定取得核准文件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火电建设产业政策和能效、水效、环保、安全、质量等标准。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违规行为。

(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发展

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自备电厂,其生产的电力、热力在满足本企业自身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其上网销售或按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向周边供热。此类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鼓励自备电厂并网运行

1.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按照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的有关规定做好系统接入服务。

2.自备电厂并网应符合山东电网并网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按要求配置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调度自动化、通信、计量和热力在线监测等装置,确保并网安全。

四、加强生产运行管理,规范企业运营

(一)加强生产管理

并网自备电厂要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法规和标准,加强设备管理,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按调度指令启停机组、接带负荷,合理组织设备检修。

(二)加强自备机组并网运行管理

全省直调自备电厂余电上网的应参与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提供调峰、调压等辅助服务,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和发电上网曲线安排机组生产,维护电网运行安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原则上不参与电网调峰;确需调峰的机组,不得因调峰引起余热、余气对空排放。

(三)鼓励自备电厂企业实施改制

自备电厂企业可以与国有电力企业等社会资本合资组建股份制企业,或由社会资本收购,或由原投资企业全资经营。改制后,可以保留原自备电厂性质,也可以自愿转为公用电厂。

(四)加强计量和统计管理

1.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发电机出口、上网关口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在用电侧安装用电信息采集装置,并具备远程实时自动采集功能,接入电网企业相关信息采集系统。关口计量点的设置和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所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电能计量相关规范和标准,满足计量和计费要求,并能够分别计量发电量、厂用电量、分类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等。

3.计量装置安装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发电机组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自备发电机组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工作。

4.自备电厂应按国家统计制度及山东省电力统计相关规定和程序,按期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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