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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
(二)根据本规则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年度和月度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八)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九)配合分析评估市场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非独立法人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三条 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投产机组达到商业运营的条件;
2.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2.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符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准入条件,鼓励优先购电的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按照《售电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准入目录
市场建设初期,暂对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实行目录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请进入或退出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审核,山东能源监管办对申请进入或退出电力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目录应实行动态管理。
进入电力直接交易目录且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四条 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市场建设初期,暂对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实行目录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拥有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可参与合同转让交易;
(二)直接交易合同仅限于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之间进行转让交易;
(三)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运营商、参与市场的用户等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第十七条 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售电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照《售电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售电企业注册生效后,省内售电企业须在注册地地级市供电公司开立电费结算账户,省外售电企业须到济南供电公司开立电费结算账户。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市场主体目录,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政府定价。
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购电,也可向所在地供电企业购电。其他未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服务。
第十九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选择售电企业代理交易,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选择代理交易的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企业代理,且同一年内不得变更代理关系。电力用户由售电企业代理后,不得再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双边交易,也不得直接参与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山东能源监管办核实予以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由省物价局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确定。
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被列入黑名单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列入黑名单的用户可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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