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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同志就《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答《中国电力报》记者问
日前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行业高度关注。近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同志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围绕《意见》提出的“建立以规划为依据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管理机制、各地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对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建设与电网协调的要求等进行了解读。
问:
为什么要建立以规划为依据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管理机制?
答:
因风电、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建设周期短,在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配套专项规划时,难以一次性定点到具体工程。在有关规划中,对风电明确了各省(区、市)的发展目标,对光伏发电只明确了重点地区发展目标,生物质发电目标没有分解到各地区。为更好地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在规划实施时有必要建立以规划为依据的按年度实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管理机制。
《意见》是可再生能源依据规划发展的一个实施机制,突出规划的操作性、约束性和时效性,可以促进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平稳有序发展。与此同时,《意见》强调各年度组织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建设时,必须把相应的电力送出和消纳能力作为前置条件,确保不造成新的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问:
《意见》确定建设规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
各地区2017-2020年累计建设规模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相关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各地区能源发展规划确定的。各地区的分年度规模是在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十三五”风电、光伏发电分年度规模建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禀赋、市场消纳条件等因素确定的,既与各地区的规划总量相衔接,又将电力送出和消纳能力作为主要约束条件。
问:
《意见》确定建设规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
风电按照投资预警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预警结果为红色地区的新增建设规模,吉林、黑龙江、甘肃、宁夏、内蒙古、新疆(含兵团)暂不下达,待弃风限电缓解后另行研究下达。不限电地区依据规划和本地区风电发展需求适度扩大规模,但也要平稳有序发展,防止发生限电问题,在整体电力供大于求和可再生能源补贴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建设规模应适当调控。
集中式光伏发电结合全国和各省(区、市)太阳能“十三五”发展规划目标确定各地区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光伏扶贫项目(不含村级扶贫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新疆(含兵团)、甘肃和宁夏限电比例较高,暂不安排年度建设规模,待弃光限电明显缓解后另行研究下达。光伏发电先进技术应用基地通过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有关地区申报、比选确定。
鼓励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项目量大面广,难以提前规划,而且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类型。《意见》明确,分散式风电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规划执行,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按照已有规定,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
此次印发的《意见》又增加了两类不受年度规模限制的项目:
一是符合光伏扶贫有关管理要求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二是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就近消纳的2万千瓦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先在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试点方案的地区实行。
另外,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西藏、海南缺少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的场址,不纳入全国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由有关地区发改委(能源局)自行管理。
特高压通道配套基地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随特高压通道决策另行配置。因规划的特高压输电通道启动时间具有不确定性,配套的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安排时间随特高压工程规划批复以及工程启动时间和建设周期单另配置,不计入本次规划实施方案,在批复特高压通道时专门下达。
增加了对跨省跨区特高压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监测考核要求,充分发挥特高压输电通道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范围的作用。对国家能源局已发布文件明确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的通道,按已明确的指标进行考核;未明确指标的通道由有关监管机构对其进行一年监测,然后确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及通道利用指标;水能、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后续规划新建的特高压输电通道均应明确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以输送水电为主的特高压输电通道应明确通道利用率指标。
问:
生物质发电规划实施有何不同?
答:
生物质发电因受资源禀赋和运输条件等因素影响,与风电、光伏发电规划实施有所不同,生物质发电“十三五”建设规模一次下达,布局落实到县,“十三五”中期进行滚动调整。
问:
2017年和2018-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实施机制有何不同?
答:
本次下达的分年度建设规模方案是指导各地区规划实施的一个基本依据。2017年风电和光伏发电规模的建设条件已经基本落实,《意见》公布的2017年建设规模,各地区按此执行,不再另外下达。
2018-2020年各年度新增规模是指导性的,是各地区发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规模的上限。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商电网企业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能力,按年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其中包括电力送出和消纳能力意见、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等。国家能源局在核实相关材料时,核心是电网公司承诺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统筹考虑年度监测预警结果等条件后,按年度确认下达各地区年度新增建设规模。
问:
《意见》对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建设与电网的协调有何要求?
答:
《意见》明确提出,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和消纳作为安排本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及布局的基本前提条件。各省级电网公司应对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接网条件和消纳方案进行研究,并出具电力消纳意见。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确定及分配都要以省级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和出具的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意见为前提。
对大型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基地,要求同步开展基地规划和电力送出规划并落实消纳市场,对发电量本地消纳的基地,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政府和省级电网企业明确电力消纳机制和保障措施;对发电量跨省跨区消纳的基地,送受端省级政府及电网企业要协商达成送受电协议、输电及消纳方案。
问:
《意见》在项目配置方面如何体现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
答:
《意见》明确提出,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遵循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等创新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模式。以光伏发电为例,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光伏发电先进技术应用基地申报,并通过规范比选、择优确定,对优选上的基地,要求当地政府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必须采用达到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先进产品;对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配置的集中式光伏电站,以不发生限电为前提,设定技术进步、市场消纳、降低补贴等条件,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以此引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成本下降,减少补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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