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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消纳市场”问题潜在涉及到电网扩容与新的输送通道建设,其一旦建成,在很大程度上将固化电力流格局,从而影响市场的物理范围与结构。
电力需求形势放缓以来,关于“省间壁垒”的话题再次成为热点。资源富集地区的外送电,特别是水电与可再生发电面临着消纳困难,电力所谓“消纳市场”问题的解决非常迫切。这一问题在政治与社会层面已经引发了巨大的关注,犹如当年的二滩与三峡消纳问题一样。并且,这一问题潜在地涉及到电网扩容与新的输送通道建设问题,其一旦建成,具有网络效应,很大程度上将固化电力流格局,从而明显地影响市场的物理范围与结构。这使得各种运行与建设问题掺和在一起,颇有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
雅中直流(雅砻江中游电站送出工程),即四川水电第四回外送通道建设即是目前一个争议的焦点,涉及到了中央政府、四川与江西两省政府,以及电网公司与发电方、用电方之间的互动与博弈,因而难以达成一致。
本文中,作者无意讨论这种争论的细节,而主要从我国电力系统的运行(给定既有的电网体系)特征来分析这一体系中存在的整体的效率问题与各个主体的分布式影响(distributional impact)问题,从而为理解为何难以达成一致提供启示,进而提供潜在的解决方案。
所谓的‘消纳”问题、“水电受端市场”都是不应该存在的伪问题。市场的开放性与统一性要求这些新的电源首先并入当地电网,在本地首先平衡,然后以“网对网”的方式外送才是符合整体经济效率的。这将潜在地减少“双输”以及无谓的效率损失的问题。当然,这一解决方案并不容易,因为它需要克服整个系统运行多年的路径依赖,告别“基荷偏好”,提升运行水平,需要更大程度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停止根据电力来源给电力“划成分”,需要在本质上变革调度模式。因此,需要很大的政治勇气、详尽的机制改变与政策设计,以及可管理的从旧范式到新范式的转型安排。
省间壁垒还是强买强卖
2017年11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印发了《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称:“具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市场空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尤其是特高压输电通道能力积极接纳区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主动压减本地区燃煤发电,为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腾出市场空间”。这颇让人疑惑,不提价格,笼统的让煤电为“远处输过来”的外来电让路,比如出现宁愿不用本地0.25元/度的火电,而用存在0.15元左右输电成本、总成本可能超过0.4元的外来电,这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最高基本原则如何得到尊重?这种“倡议书”式的政府文件,其严肃性何在?
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全社会受益的事情,但是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标转变为可以操作的机制与政策,那是政府的责任。除非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比如可再生强制性配额),这并不是用电用户的义务。这种对电力用户自由选择权的干预,是否涉嫌道德指责?
清洁低碳不是电力用户的义务与责任,具有在符合法律义务前提下自主决策的权利。由于输电成本的客观存在,过长距离的输电往往在相当情况下缺乏经济竞争力,不需要也不应该优先。
市场的要义是根据价格排序,而不是其他标准,特别是各种含混的标准。“省间存在壁垒,宁愿用本地脏的煤电,也不用外省的清洁的可再生电力”。这是一种非常具有误导性的、道德指责式的对问题的描述,也是电力对于用电的均一性质缺乏认识。
电力外送过去存在的问题
原国家电监会报告指出,2009年底湖北缺电,江西组织的临时送湖北交易,实际上是三峡送江西电量直接改送湖北,江西则在省内挂牌向火电企业采购电量。而事实是:该部分电量并未出省而是由江西自行消纳,交易量与三峡送入电量进行了对冲。湖北作为三峡所在地,挨着大电厂却用不上便宜电,反而出现了用电紧张的问题。
从直观上与理论上,电力的使用要在经济上实现总体效率最优,或者系统成本最小,应该立足于本地统一市场与首先平衡,在本地富余的情况下,以“网对网”的方式外送,从而弥合两个区域的电价差异,促进整体经济剩余的增加。而我国的这种长距离基荷外送电,成为一种完全不考虑本地平衡与需求动态的“大飞线”式外送,人为割裂成了本地市场与受电端两个市场。这给送出地造成了效率上的无谓损失。而这种损失,从三峡等工程的经历来看,主要由本地用电用户承担了。
那么,这种长距离外送的目标端就受益了吗?有可能,但是有时不一定。因为输电成本的客观存在,长距离外送的落地电价甚至有时超过本地煤电标杆电价。
此外,如果考虑到供应稳定性风险,那么目标端还有可能变差。典型的比如水电,存在明显的丰枯差别以及预计出力上的误差。这种情况下,如果水电业主发不出承诺的电力出力,那么这一“自然波动”风险在目前的情况下就完全转嫁给了用电方,造成其福利变差。
这种情况,颇有点类似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与合作者在1984年文章中模拟的贸易在供应不确定性条件下导致双输的结果。形成这种双输的局面,系统缺乏经济效率的平衡方式(体现为僵直外送,割裂统一市场)以及供应客观上存在的不确定风险是两个重要原因。
缩短双方合同的周期
从操作层面来看,合同的周期过长(往往以年为单位),刚性执行又是双方均有所忌惮的不灵活,是造成这种无谓效率损失的重要原因。在各种因素急剧变化的情况下,用电方的主要方式是往往不签订合同,即使它的价格可能是更有优势的。这也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能的,是面临不确定性情况的风险规避行为。这的确可以认为是存在“省间壁垒”,宁愿用贵的,也不用便宜的,因为便宜的并不足够稳定可靠可持续。过去的一些争议,往往聚焦在于“要不要扩大消纳范围”,简化为一个二值问题,而很难达成协议;判断是否存在“壁垒”的标准应该是“资源优化配置”,而不是将“扩大消纳范围”的手段当做目标。
解决省间壁垒的方式是更加灵活的处理双边合同,而不是用行政指定等方式,“搞定”、“摆平”各相关方,进一步固化更长期的合同。需要的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在某些情况下的”扩大消纳范围”,而不是一扩大就需要受电方全年全天候一个价格接受电力。对于用电方而言,需求低谷时期(比如夜间)的电力价值是很低的,为零,甚至是负的。
缩短的合同周期更有利于双方合同的达成。但是这又涉及到整个体系调度运行方式的改变——是局部先平衡,还是跨省跨区计划或者输电先确定自由量裁式的计划而作为边界条件;系统的运行分辨率是否足够体现本地的需求变化。
地方政府的战略性行为
2005年电监会监管报告指出,“四川为水电大省,需要大量调峰电源,但是经济激励措施不够,燃煤机组调峰缺乏积极性。2014年,实际运行中燃煤机组最低负荷均高于50%,不及行业一般水平,间接影响了水电消纳”。
这无疑是四川省政府基于各主体影响考虑的战略性行为。为了照顾本地的煤电,而不用更低成本(已建成的水电,投资成本已经沉没,近乎零成本)的水电。当然,这一扭曲是本地的电力消费者来买单的。
目前,电力总体上过剩,因此,四川本地政府的另外一个战略性行为,就是在大方向上拼命争取电力外送,而不问其合理的方式问题。
而在江西方面,本地电源的市场份额无疑是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但是,其战略性行为的动力要小于送出省份,因为毕竟本省的用电用户也是必须考虑的一方面,而不仅仅是发电电源。所谓江西“为了本地电厂不接受外来电”的动机猜测,应该是没有抓住重点。外来电不便宜,不稳定,应该是其最主要的顾虑。
送出电力业主的战略性选择
这个问题拖着悬而未决,的确是各方面的损失,特别是水电与外送电业主。在整个体系中,这部分业主往往采取了实用主义的态度,不关心整个体系是否有效率,而只关心自己的电有没有市场与出处。
就雅砻江水电外送问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王会生曾表示,对投资方而言,发出的电只要送出去了,任务就完成了。送哪里并不重要,江西也好,江苏也好,对投资者并没有太大影响。就是这一战略性选择的集中表现。
从整个体系来看,送出业主无疑是需要更积极的。起码,理性的水电厂商应该建议建立本地波动性市场(枯水期或者出力不及预测,价格上涨,从而形成对供应波动风险的保险),首先参与本地统一市场平衡,而不是一味扩大外送。这在割裂市场的同时,绑定在特定的线路基础设施上,极大地降低了自身的谈判能力,为人为压低价格、甚至低于本地上网电价埋下了风险。
严防基于清洁概念的道德指责
在这一“壁垒”问题的争论中,需要格外防止各种似是而非的“道德指责”,特别是以所谓的“清洁”概念。清洁的价值不是无穷的,消费者也没有对来源清洁不清洁的电力区别对待的义务与必要。
道德评价与对(电力)市场保持开放性与自主选择的漠视,试图影响人的正当决策自主权,其潜在危害甚至要大于高度计划时期的中央政府集中安排。后者起码是个有效的体系,并且有自我节制与大锅饭的有效机制(有无效率是另外一个问题),而这种道德指责会进一步扭曲割裂市场,为更大程度的自由量裁,特别是系统调度的战略性行为提供土壤。
在雅中直流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协调者的中央政府,并没有选边站,这必须给与明确地大大地点赞。当然,还可以做的更好的是,站在整体经济效率的一边,更加积极的界定何为“顾全大局”,以正视听。
衡量是否顾全大局的标准应该是何种的安排是总体经济效率最优的。“本地平衡优先、网对网外送,从而建设形成统一市场”应该是基本的原则,是顾全大局的表现。
小结
一个合理政策的标准,从总体效率理论上,可以分成帕累托改进——有些人变好了,而至少没有人变坏;社会效率改进——有些人变好,有些人直接受负面影响,通过变好产生的转移支付可以消除这种负面影响。而基于公平性的原则评价一个政策是累进的还是累退的,也取决于这个政策是否对最穷的人产生了负面影响。
外送电的政策,需要起码是一个社会整体效率改进的政策。只有这样,才可能有足够的剩余去补偿哪些损失者。否则,不如不外送,特别是对于本地发电商还有远端用户。本地消纳不了,那不是一个一以贯之的大一统结论,需要更高时间分辨率的认定。近日,云南甚至出现了僵化外送安排下的用电紧张局面。
目前僵局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供需双方都需要更加灵活的安排,而不是进一步固化安排,从而物理调度上都很不灵活。而跨省跨区的长距离长期输电安排,交易时间尺度过粗,存在基荷偏好,从而使得交易达成协议困难。取消这种长期僵化的安排甚至还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的空间,消灭“双输”——送出地方受益(比如本地用户降低的电价),其他地方也没有变坏的选择——接收方本地发电也并不贵,而且稳定性更好,无风险;电网理论上是以成本核算输电价的,输不输长期一个样。
“本地平衡优先、网对网外送,从而建设形成统一市场”是改变这种僵局的终极解决方案。物理调度与财务交割完全是两个问题。即使财务方面有长期合同规避风险的安排(如果有供方与需方可以达成协议),物理上也无须这样执行。
这系于我国正在进行中的电力体制改革,特别是调度运行体系的透明化。前途光明,我们当有理由报以信心。
作者供职于卓尔德环境研究(北京)中心(D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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