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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送审稿)发布:偏差考核范围暂定为±4%

2018-06-21 08:39来源:海南省工信厅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售电企业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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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省工信厅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获得交易资格。

第十四条 交易实施程序

(一)自主协商。具备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确定年度交易电量和价格等意向结果,并分解至月度计划,提交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二)挂牌交易。自主协商不成的,剩余电量由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挂牌。挂牌成交电量分解至月度计划,提交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之间不得互相摘牌。

(三)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将各方初步意向汇总,形成年度合同交易电量(含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电量),并分解至月度计划,提交调度机构校核。

(四)安全校核通过后,由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签订正式交易合同,并监督调度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正式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工信厅、海南能监办备案。

第十六条 实际申报电量超过年度计划交易总电量时,按时间先后原则对超出的电量予以扣减。

第七章 偏差电量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交易电量提供月度发电计划、用电计划(含基数电量计划和市场直接交易电量计划),交易中心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偏差电量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交易周期内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其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之间的偏差,允许范围暂定为±4%。当前按年度电量实施偏差考核,月度偏差仅作记录。

第十八条 超出允许正偏差的电量,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超出允许负偏差的电量,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需向电网企业缴纳考核费用,考核费用=目录电价*10%*偏差电量。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交易电量的,偏差电量按上网电价的10%考核。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发电企业因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交易的免于考核。

第二十条 因机组检修计划变更、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下,发电企业无法完成交易时,可以通过交易中心挂牌转让,转让交易不改变原有合同与电力用户约定的价格和结算;

第八章 计量结算

第二十一条 直接交易电量结算优先于其他购售电合同电量,按照“按月结算、年度清算”的原则,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据。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不直接结算。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调度机构及时向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厂网检修计划等,或其他需向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交易中心、调度机构提出,交易中心、调度机构有义务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解释,但严禁泄露市场主体私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按月向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和海南能监办报送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执行情况。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应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提供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在紧急状态或电力供应存在缺口的情况下,电力用户要按政府有关规定配合采取错峰、避峰等有序用电措施,造成的电量偏差不计入余缺电量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因自身原因,交易合同期内需退出的,经交易中心组织相关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报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和海南能监办备案;市场主体退出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工信厅取消交易主体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纳入电力行业失信名单:1.违反国家电力或节能环保政策的;2.拒不执行交易合同的;3.不服从调度命令的;4.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当发生危及电网安全的重大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市场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经省工信厅同意后,交易中心可进行临时市场干预或暂停直接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详细规定内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及《海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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