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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 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提升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会同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公室抓住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详见附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落实好本地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明确政策界限、认真清理规范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检验、迁移、维修等相关供电延生服务收费,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供电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3〕621号)规定执行。没有列入定价目录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2018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特别是已出台的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59分钱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目录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具体由各转供主体按抄表周期公示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同期各转供用户电费分摊清单。
(三)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省电力公司要于2018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实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四)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省电力公司要于7月底前将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我委。
三、有关要求
(一)全面履行责任。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主体责任,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政策界限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规定,对本地区城市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省电力公司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要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要指导市县两级供电部门,全力配合好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地区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采取公示文件、制作宣传栏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做好政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做到一般工商业用电户、各转供主体对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户知户晓。
(三)加强监管督查。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电服务热线95598举报相关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要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电力公司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检查。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要在8月20将贯彻落实本通知工作情况报告我委。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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