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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大工程。
1.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强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重点对有色冶炼、矿山开采、铁合金、化工、陶瓷、铸造、轧钢、耐火材料、碳酸钙粉体、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中药材硫磺熏制等行业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20年12月底前,“散乱污”企业基本整治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工商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停。(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商局、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推动糖厂锅炉烟气治理。(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糖业发展办、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实施钢铁行业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原料场封闭化,原料转运设施封闭皮带运输改造,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除尘装置。实施水泥企业水泥窑、粉磨设备(粉磨站)除尘系统提升改造,原料场密闭化、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厂区道路硬化及保洁。(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重点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推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建立排污单位名录,推动沿海地区石化行业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行动。积极推动化工、电镀等行业VOCs削减和有毒有害原料替代。(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以及农村沼气能源等开发利用。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重点加快龙滩水电站二期工程、大藤峡等大型水电站、防城港红沙核电二期“华龙一号”示范项目、隆安光伏农业大棚等光伏电站项目以及容县、兴安、富川、恭城等地风电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林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电网公司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按《广西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逐步提升天然气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探索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并妥善解决天然气直供模式与现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相互冲突的问题。燃用天然气工业企业全部纳入需求侧清单式管理,提高钢铁、石化、陶瓷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及重型卡车等长途运输工具的天然气应用率。重点建设华能桂林世界旅游城分布式能源站、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华电福新北海液化天然气燃气热电项目和河池宜川燃气热电等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量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锅炉。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能源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以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减少柴油货车污染排放。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数量。适当增加各设区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通过出台提前报废奖励政策等措施鼓励车主提前报废老旧车,加强老旧车尾气排放检测监管,严格车辆注销管理,严厉查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能源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构建全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各设区市按要求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设区市人民政府)
强化重点企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检测,凡涉及货物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建立企业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制度,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禁止委托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柴油和未添加尿素的车辆承担企业运输任务,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列入“黑名单”。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区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不断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以及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事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部署区域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2019年12月底前,自治区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的预测工作。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同一区域内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全区各设区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气象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区各设区市2018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制定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因地制宜编制辖区内具体企业限产或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秸秆禁烧等应急减排清单,细化管控措施,督促相关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开展秋冬季和初春重污染天气应对行动。全区各设区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关企业要制定落实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落实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建设施工工地停工等措施,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秸秆禁烧及垃圾露天焚烧管控。(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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