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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固定公示电力服务热线和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在电费单据、停电通知书等业务单据上印制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在门户网站首页位置、手机客户端等媒体上公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并宣传12398能源监管热线。
第十七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各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提供供电服务。
供电企业对于需接入电网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和趸购转售电等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依申请公开要求,提供与接入有关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和咨询服务,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范,接入方案应当协商确定。供电企业应当制定接入工作流程及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接入工程投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和趸购转售电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拖延接入系统;
(三)拒绝向市场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电源位置、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必要的信息;
(四)对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用户受电工程和趸购转售电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五)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六)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供电企业提出超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装置技术和数量要求时,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等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等签订供用电等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等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便民。
第二十三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等规定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便民。
第二十四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和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收集供电企业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监管。
第二十七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等单位进行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供电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能源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对其可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出具警示函、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等措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建议不将违规电力项目纳入电网准许成本或核减输配电价。
能源监管机构按照规定将供电企业相关违规情况、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责任人员计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能源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能源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变更或者撤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分意见或依法给予处分。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及报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分意见或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分意见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能源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9年11月26日发布的《供电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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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学习贯彻《供电监管办法》,9月23日下午,满洲里供电局组织全局职工进行《供电监管办法》考试。在供电监管月活动中,满洲里供电局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学习《供电监管办法》,对照《供电监管办法》要求,查找不足,认真整改,使供电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将《供电监管办法》发放到每一位职工手中,并列入班组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考试相结合的方式,督促职工学精、学实,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电监会《供电监管办法》,切实维护电力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供电企业依法经营水平,2011年9月14日上午乌兰浩特供电局在收费大厅门前开展了专题宣传活动。 &nb
8月14日“中秋节”刚过,为切实保护广大电力客户的合法权益,让市民更多的了解各类用电办理程序、电费缴纳方式,掌握安全用电基本常识,乌兰浩特供电局在所辖营业厅前设立宣传服务展台,深入宣传贯彻《供电监管办法》,当日的宣传活动, 吸引了众多过往市民。
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规范自身供电行为,近日,乌兰浩特供电局结合贯彻上级年中营销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全员开展学习落实《供电监管办法》活动,在对照检查,改进提高的同时,进行全员闭卷考试,不仅大大的增强了服务意识,而且有效的提升了优质服务水平。 员工正在进行《供电监管办法》知识考试。
近日,阿尔山供电局为切实加强《供电监管办法》的贯彻落实,结合兴安电业局转发的赤峰局《关于对红山供电局张树国工作失职行为的处理决定》文件。 该局立即组织阿尔山、白狼等地五个站所营销人员进行学习。同时就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如何提高营销管理组织进行了分组讨论。并对今后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抓营销基础管理工作,狠抓营销安全工作,规避营销风险,深入开展标准化作业、营销安全培训工作。二是加强营销规范管理工作,明确部门岗位工作标准、工作职责和营销考核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单位规章,要理解透彻、执行规范,加强班组建设,开展自查评比、考核监督工作,推进
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供电监管办法》,增加了供电能力、电能质量、环境保护、客户用电行为等新内容,对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电力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对进一步促进公司系统全面落实“三个十条”,更好地实现“四个服务”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乌兰浩特供电局针对《办法》中有关供电能力、电能质量等要求,组织全员学习并进行考试。通过学习考试,对照《办法》要求,查找在供电能力、电能质量、服务流程等多方面存在的不足,认真整改,推动供电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确保不折不扣执行“三不指定”要求。 与此同时,进一步了完善供电服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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