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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易基本要求
5.1概述
1. 现阶段,国家计划、政府间框架协议优先发电外的省间送电,主要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
2. 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符合准入条件参加省 间交易的电力用户在同一时期内可自行或仅委托一家售电公司参与省间交易。
3. 已经达成的交易合同,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并通过安全校核后, 可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回购、转让或者置换。原则上,合同交易随年度、月度交易同时组织。
(1) 双边协商交易期间可同时提交双边协商达成的合同交易意向。
(2) 集中竞价交易期间可同时组织合同电量的集中竞价交易。
(3) 挂牌交易期间可同时组织合同电量的挂牌交易。
(4) 可再生能源省间交易合同,原则上只能在可再生能源机组之间进行合同转让交易。
4. 任何一次交易组织中(多年、年度、季度或月度),同一市场主体不能同时开展购电和售电交易,只能二者选其一,鼓励有关市 场主体签订3年以上的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
5. 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许可,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制定电能量交易标准化合约,确定合同的交割时间、方式和电量。
6. 市场主体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对交易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具备条件的,鼓励购、售双方分解至电力曲线签订交易合同。
7. 交易组织时间为参考时间,必要时可根据交易组织需要进行调 整,具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
5.2交易组织时序
5.2.1.年度交易组织时序
1. 确定省间优先发电电量。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优先消纳,确定跨区跨省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间协议的省 间年度优先发电计划,国家计划分配的电量由各省市按国家政策 执行。
2. 以省间优先发电计划及考虑月度交易规模作为边界,依次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鼓励市场主体签订 电力曲线合同。如果年度双边协商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则可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年度挂牌交易。
3. 合同转让交易随年度交易一并开展。
4. 省间年度交易一般先于省内年度交易开展,市场主体均可自愿选择参与。
5.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各类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每年12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如遇节假日可调整, 下同),将年度市场化交易结果进行汇总并发布,发布信息中应 包括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
6.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5.2.2.月度交易组织时序
1. 由相关市场主体对年度优先发电计划按月分解电量的交易意向再次申报电量,以此次申报且经相关市场主体确认的结果作为结算、考核基准。年度优先发电计划按月分解后,可随月度交易组织一并重新申报和确认,以签订的年度市场化交易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 以年度优先发电计划和年度市场化交易电量按月分解后的电量作为月度交易边界,依次开展月度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鼓励市场主体签订电力曲线合同。如果月度双边协商已满足全部交易需求,则可不开展月度集中竞价、月度挂牌交易。
3. 月度电量交易结果公布后,相关市场主体可参与合同转让、合同回购、合同置换交易。原则上,合同转让交易只能对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年(季)度交易合同分解电量进行转让。
4. 视市场交易情况,开展月度预挂牌交易,主要以应急支援交易方式组织(参见7. 6. 2 X
5. 年内其他交易组织参考月度交易组织方式,与月度交易一并组织。
6.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各类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前,将本月市场化交易结果进行汇总并发布,发布信息中应包括月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
7.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6. 年度交易组织
6.1交易准备
1. 年度市场交易分为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方式,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市场运营实际和市场主体需要进行调整,于每年12月初组织开展下一年的年度市场交易。
2. 每年12月初,国调中心及其分中心应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以下信息:
(1) 次年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含国调中心直调发电机组,按照年度计划分解到月)。
(2) 次年各输电通道输电能力(分解到月)。
3. 每年12月第1周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年度市场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 但不限于:
(1) 次年交易输电通道剩佘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分解到月)。
(2) 次年省间全社会、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3) 次年参与市场用户年度总需求及分月需求预测。
(4) 年度交易准入范围、省间各交易预计规模、各交易组织时 间等。
(5) 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等。
(6) 次年集中竞价系数、偏差考核系数、结算系数等。
4. 电网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输电价格方案和次年已安排的省间优先发电计划及输电通道安排(分解到月)。若市场主体无法按时确定其年度优先发电电量,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参照 其上年交易情况安排年度交易计划。
5. 年度电力中长期交易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安全校核。
6.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年度交易结束后,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将年度市场交易结果进行汇总并发布,发布信息中应包括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
6.2年度优先发电计划落实
1. 在年度市场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之前,于每年12月第1周的第1个工作日开展年度优先发电计划落实工作,组织时间为3个工作曰。
2. 按照国家计划、政府间协议及相关政策规定,由相关市场主体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的签订工 作,并纳入年度交易计划。
3. 相关电网企业签订次年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时应遵循以下规 定:
(1) 应确定优先发电电量规模,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
(2) 应明确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 等,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4. 年度优先发电电量应按月分解、单独结算并考核偏差。
6.3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6.3.1交易机制
1. 参加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准入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主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省间外送交 易、合同转让交易。
2. 每年12月第2周的第1个工作曰,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市。市 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年度省间外送交易、年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针对此前已签订合同的交易,下 同)的意向协议。
3.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相关电力交易 机构,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曰。
4. 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市场闭市前,市场主体协商一致后,可在任 意时间修改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
5. 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应包括年度总量及全年各月 的分解电量、交易价格等。
6. 售电方应首先登录电力交易平台,按照规定格式录入分年、分月 交易电量、交易价格、违约电量赔偿标准等信息;然后,相关购 电方登录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售电方录入的信息。
7.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依据发电机组能力、允许交 易电量上限和通道输电能力对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进行审核、 汇总,形成年度双边协商无约束交易结果,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 进行发布。
8.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发布无约束交易结果同时,将交易结果提交至国调中心与其他年度交易一并进行安全校核。
9. 国调中心原则上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安 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调度分中 心的安全校核工作由国调中心统一组织开展。
10.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组织时序逆序 调减无约束成交结果,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11. 安全校核需调减售电方申报电量时,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顺序进行逆序调减;优先 级相同时,按照“时间优先”的顺序逆序调减;当以上条件均相 同时,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调减。
12. 安全校核通过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发布年度双 边协商交易结果。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各市场主体达成的交易结果。
(2) 安全校核情况、电量调减有关信息和简要原因。
13.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向北 京电力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国调中心在 24小时内给予解释,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可申请国家有关部 门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 当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 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14.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 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 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
6.3.2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
1. 为了促进新能源省间消纳,就本地无法消纳的新能源电量,开展 新能源发电企业(包括电网企业代理新能源发电企业,下同)与 电力用户的电力直接交易。
2. 原则上,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年度直接交易意向应同年 度双边协商交易一并申报。
3. 主要参与方为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网中的储热、储能、电釆暖、 蓄冷等电力用户,以及“煤改电”等电能替代用户(包括符合条件 的自备电厂)。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电能替代用户也可通过打 包交易的方式参与。
4. 交易流程:
(1) 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明确其优先发电计划(年度保障小时) 月度分解的基础上,首先登录电力交易平台,按照规定格 式录入分年、分月交易量(容量)、交易价格、交易时段等 信息。
(2) 电力用户、电能替代用户登录电力交易平台,确认交易量 (容量)、交易时段、交易价格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录入的信息。
(3) 在交易申报时段内,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 为最终申报。
(4) 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闭市后3个工作日内,与年度双边 协商交易一并完成汇总、审核,形成无约束的交易结果并 提交至国调中心进行安全校核。
5. 交易合同确定后,与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 户、电能替代用户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用电。
6. 参与直接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实际运行中具有对应时段、 对应容量的优先消纳权。
7. 原则上,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电力直接交易形成的合约为优先发电 计划外电量,按照年度双边协商形成的价格结算。
8. 其他规定同6.3.1。
6.3.3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常规能源发电企业的发电权交易
1. 新能源发电企业(包括电网企业代理新能源发电企业,下同)与 常规能源发电企业的发电权交易视同合同转让交易,当新能源发 电企业预期出现消纳困难时,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新能源发 电企业与常规能源发电企业开展发电权交易。
2. 原则上,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常规能源发电企业的年度发电权交易 意向同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一并开展。
3. 主要参与方为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网中的常规能源发电企业。
4. 交易流程:
(1) 常规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已签订的合约,申报其转让电量及 补偿意愿等。条件成熟后,可按输电通道的峰、谷、平曲 线进行申报。
(2) 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明确其优先发电计划(年度保障小时) 月度分解的基础上,确认其替代发电意愿及价格。条件成 熟后,可按输电通道的峰、谷、平曲线进行申报。
(3) 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双边协商交易意向,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4) 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闭市后3个工作曰内,与年度双边 协商交易一并完成汇总、审核,形成无约束的交易结果并 发布转让方名称、确认后的可转让信息等,提交国调中心 进行安全校核。
5. 原则上,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发电权交易形成的合约为优先发电计 划外电量,按照年度双边协商形成的价格结算。
6. 其他规定同6.3.1。
6.4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6.4.1交易机制
1. 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无约束结果发布后的第1个工作日,由北京 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年度市场交易补充公告,包 括但不限于:
(1) 次年相关交易输电通道剩佘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分解到月)。
(2) 次年省间集中竞价电力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3) 交易准入范围、交易预计规模、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安排等。
2. 年度市场交易补充公告发布后的第1个工作曰,年度集中竞价交 易开市,交易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曰。
3.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
4. 购电方、售电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和价格,可分段申报 电量、价格(具体申报区间在交易公告中明确),但最多不超过 5段,售电方市场主体还需考虑其完成年度合同电量后的交易空间,不得超过其自身发电能力或允许交易电量上限。
5. 市场主体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6.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依据发电机组能力、允许交 易电量上限和通道输电能力对年度集中竞价交易意向进行审核、 汇总,形成年度集中竞价无约束交易结果,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 进行发布。
7.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发布无约束交易结果同时,将交易结果提交 至国调中心与其他年度交易一并进行安全校核。
8. 国调中心原则上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各类交易的安全校核, 并将校核结果返回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调度分中心的安全 校核工作由国调中心统一组织开展。
9.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组织时序逆序 调减无约束成交结果,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10. 安全校核需调减售电方申报电量时,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价格优先、可再生能源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顺序逆序调减; 优先级相同时,按照“时间优先”的顺序逆序调减;当以上条件 均相同时,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调减。
11. 安全校核通过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发布年度集 中竞价交易结果。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各市场主体达成的交易结果。
(2) 安全校核情况、电量调减有关信息和简要原因。
12.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向北 京电力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国调中心在 24小时内给予解释,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可申请国家有关部 门指定第三方进行复核;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 结果发布24小时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 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13.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合 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 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
6. 4.2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常规能源发电企业的发电权交易
1. 新能源发电企业(包括电网企业代理新能源发电企业,下同)与 常规能源发电企业的发电权交易视同合同转让交易,由北京电力 交易中心组织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常规能源发电企业开展发电权 交易。
2. 原则上,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常规能源发电企业的年度发电权交易 意向同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一并开展。
3. 主要参与方为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网中的常规能源发电企业。
4. 交易流程:
(1) 常规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已签订的合约,申报其转让电量及 补偿价格等。条件成熟后,可按输电通道的峰、谷、平曲 线进行申报。
(2) 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明确其优先发电计划(年度保障小时) 月度分解的基础上,确认其替代发电电量及价格。条件成 熟后,可按输电通道的峰、谷、平曲线进行申报。
(3) 市场主体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并在年度市场集中出清。
(4) 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闭市后2个工作曰内,与年度集中 竞价交易一并完成汇总、审核,形成无约束的交易结果并 发布转让方名称、确认后的可转让信息等,提交国调中心 进行安全校核。
5. 发电权交易一般釆用报价撮合法:
(1) 常规能源发电企业按照出让价格排序,价低者优先。
(2) 新能源发电企业按照受让价格排序,价高者优先。
(3) 按照常规能源发电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排序依次进行 配对撮合,报价撮合出清方式见4. 2. 2. 2。
6. 原则上,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常规能源发电企业交易形成的合约为 优先发电合同交易外电量,按照年度集中竞价形成的价格结算。
7. 其他规定同6. 4.1。
6.5年度挂牌交易 6.5.1交易机制
1. 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年度挂牌交 易,根据年度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交易结果计算剩佘通道输电能 力,确定无约束交易结果的挂牌交易总量上限(分解到月)。年 度挂牌交易可在年度双边协商、集中竞价交易完成后组织,或随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一并组织。
2. 在年度集中竞价无约束交易结果发布当日,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并于下1工作日内完成挂牌交易的组织流程。
3. 年度挂牌交易可分月申报、分月成交。
4. 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挂牌申请,按照规定格式录入 购、售电需求电量、价格、违约电量赔偿标准等信息。当达到挂 牌交易上限后,电力交易平台关闭挂牌交易申报。
5. 在挂牌交易期间,市场主体只能进行一次挂牌申报,但可以摘牌 多笔挂牌电量,电力交易平台即时滚动更新剩佘交易空间。如果 同一笔挂牌电量被多个市场主体摘牌,原则上按照摘牌“时间优 先”原则依序形成交易合同;若时间优先级相同,原则上按申报 电量等比例分配交易电量。
6. 市场主体申报总电量不得超过挂牌交易上限,售电方市场主体还 需考虑其完成年度合同电量后的交易空间,不得超过其自身发电 能力或允许交易电量上限。
7. 挂牌交易闭市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当日对年度挂牌交易意向 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挂牌无约束交易结果,并通过电力交 易平台进行发布。
8.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发布无约束交易结果同时,将交易结果提交 至国调中心与其他年度交易一并进行安全校核。
9. 国调中心原则上于7个工作曰内完成年度各类交易的安全校核, 并将校核结果返回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调度分中心的安全 校核工作由国调中心统一组织开展。
10.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组织时序逆序 调减无约束成交结果,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11. 安全校核需调减售电方申报电量时,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顺序逆序调减;优先级相 同时,按照“时间优先”的顺序逆序调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 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调减。
12. 安全校核通过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发布年度挂 牌交易结果。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各市场主体达成的交易结果。
(2) 安全校核情况、电量调减有关信息和简要原因。
13.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向北 京电力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国调中心在 24小时内给予解释,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可申请国家有关部 门指定第三方进行复核;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 结果发布24小时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 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14.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年度挂牌交易合同, 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 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
6.5.2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常规能源发电企业的发电权交易
1. 新能源发电企业(包括电网企业代理新能源发电企业,下同)与 常规能源发电企业的年度发电权交易可随年度挂牌交易一并组 织。
2. 主要参与方为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网中的常规能源发电企业。
3. 年度挂牌交易开市后,新能源发电企业和常规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挂牌申请,按照规定格式录入拟出(受)让电 量、价格、违约电量赔偿标准等信息。条件成熟后,可按输电通 道的峰、谷、平曲线进行申报。
其他规定同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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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积极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加快推动长江中游电力市场建设,4月22日至25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在湖北宜昌组织研究完善长江中游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及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国家能源局河南、湖南监管办,国网华中分部、西南分部,河南、湖北、湖南、江西
近日,西北能源监管局应邀参加中国能源研究会组织开展的西北区域新型储能和电力跨省跨区交易课题调研,积极助力西北新能源高比例发展政策研究。西北能源监管局重点介绍了近年来电力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宁夏新型储能建设发展运营和电力跨省跨区交易情况,深入了解掌握相关电力企业存在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2024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跨省跨区交易各环节输电价格。其中提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通过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和区域共用网络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送出省输电价格、区域电网电量电价及损耗、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今冬明春保暖保供决策部署以及国家能源局能源保供工作要求,做好今冬明春能源保供工作,近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布置2023年今冬明春市场机制能源保供工作。福建能源监管办第一时间向有关能源企业传达国家今冬明春能源保供工作精神,要求坚决扛牢压实能源保供政治责任,持续抓好能
记者3日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下称“山西电力”)获悉,11月2日11时04分,山西电网新能源出力创历史新高,达到2747.8万千瓦,超过2022年12月12日历史极值221.2万千瓦。据介绍,其中风电出力1336万千瓦,光伏出力1411.8万千瓦,新能源总出力占当时全省用电负荷的88.8%。当日,新能源发电量占全省电网总发
10月11日至13日,电力市场建设能力培训班暨电力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在湖北武汉举办。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洋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电力市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市场规则体系逐步健全,市场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作用进一步显现,服务电力保供和新能源
日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福建省、广东省2023年电力电量互送协议。协议明确,两省计划今年通过闽粤联网工程互送30万千瓦基础电力,预计全年输送电量达到25亿千瓦时以上,实现能源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据介绍,福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赵学顺在国家能源局2023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交易结算口径统计,2022年全国市场交易电量共5.25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9%,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60.8%,同比提高15.4个百分点。其中,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电量首次超1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近50%,市场对促进电力资源更大
2016~2021年新疆电力资源跨越4000余千米送至广东,累计输送电量79.78亿千瓦时。本报讯近日,2023年首批次广东援疆电力交易结果发布,成交电量1266万千瓦时。在新疆、广东两省(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共同努力下,广东援疆电力交易继2021年再次启动,新疆充沛的电力资源将跨越4000
2023年1月份西北电网跨省跨区交易电量30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1%;跨区交易电量同比增长28%,跨省交易电量同比增长71%本报讯2月8日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西北分部获悉,1月份,西北电网跨省跨区交易电量达30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1%。其中,跨区交易电量达27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8%;跨省交易电量达24亿千瓦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3年四川省政府工作报告发布。其中提到,加快《四川省电源电网发展规划(2022—2025年)》落地,用好电力建设利益补偿和激励政策,大力推进水风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比例化统筹配置新型储能,力争今年电力装机规模达到1.3亿千瓦。支持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出台四川水网规划
为做好2023年度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今冬明春电力供应,华东能源监管局要求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按照2022年7月修订印发的《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东监能市场〔2022〕75号)规定,组织开展2023年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12月1日,2023年度交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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