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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累计交易量是指单个市场主体买入和卖出标的月合约电量的绝对值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标的月累计交易量=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计划)+累计卖出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累计买入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用户侧标的月累计交易量=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二)月度累计交易量约束
1.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
对市场主体月度累计交易量设置上限。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根据月度净合约量上限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月度净合约量上限×f2为调整系数,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2.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计算与调整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开展情况,定期计算发布市场主体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原则上,售电公司与用户代理关系每年6 月底、12 月底更新计算一次,并同步调整已发布市场主体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交易上限的,由市场主体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报交易中心备案并执行。
6.4.4. 交易电量约束
(一)基本要求
1.市场主体在交易电量约束范围内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其中可申报电量额度按交易标的分别计算。
2.市场主体的可申报电量额度根据其月度净合约量上下限、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保函有效额度及历史交易情况计算得到,由交易中心计算发布。已申报未成交电量视同已成交电量纳入可申报电量计算,交易结束后根据交易结果更新。
3.月以内合约电量须满足月度交易电量约束,月以上合约须满足合约期内各月交易电量约束,跨月电量按日所属月份计入月度合约电量后须满足月度交易电量约束。
4.根据市场主体预缴保函,计算某一标的预交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公式如下: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预缴保函额度×H%/交易标的综合价格×Q%。
现阶段,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不设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
5.市场主体同一时间对于相同交易标的电量只可进行买入或卖出交易,不可同时进行买入和卖出交易。
6.当日成交电量,下一交易日方可交易。
7.中长期交易实行大额申报制度。单个交易日内,市场主体任一月度净合约量减少值不得超过该月净合约量上限的 30%。确有需要的,需提前向交易中心进行大额交易申报,对交易需求情况进行说明,经审批通过后开展交易。
(二)协商和挂牌交易可申报电量额度
市场主体参加市场合约双边协商交易、挂牌交易时,月内可申报电量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已申报卖出月内基数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发电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协商和挂牌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协商和挂牌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用户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月内市场合约电量),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用户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协商和挂牌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协商和挂牌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三)集中竞争交易可申报电量额度
市场主体参加集中竞争交易时,按交易标的计算其月内可申报电量额度,公式如下:
1.持有当前标的合约电量为正。
发电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内已申报卖出月内基数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发电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用户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月内市场合约电量),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
用户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持有当前标的合约电量)}
2.持有当前标的合约电量为负。
发电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已申报卖出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已申报卖出月内基数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发电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集中竞争
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用户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已申报买入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持有当前标的合约电量)}用户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已申报卖出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
(四)基数合约交易可申报电量额度
发电企业参加基数合约集中交易时,其月内可申报电量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月内基数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发电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内基数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月内基数合约电量),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7. 双边协商交易
7.1. 交易要求
(一)双边协商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本年度次周开始的市场合约电量,以日历周为最小合约周期,分解曲线采用自定义分解曲线。
(二)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内容应包括合约周期、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等要素。
(三)双边协商交易的合同电量应满足双方交易电量约束。合同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形式,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7.2. 合同提交与确认
双方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后,按交易中心提供的差价合约合同范本签订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由卖方在交易系统上填报交易信息并上传合同,由买方对合同进行确认,合同双方应于合同起始日基础上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完成合同提交与确认。
卖方提交合同后,合同期内电量计入卖方已申报未成交电量,不计入买方已申报未成交电量;卖方提交的合同经买方确认后,合同期内电量计入买方已申报未成交电量。
7.3. 交易校核
交易中心根据已发布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约束对合同内容进行校核,通过交易校核后合同生效,未发布约束月份合同暂不生效。
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合同,由交易中心通知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调整后提交,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8. 集中竞争交易
8.1. 交易要求
(一)年度集中竞争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次年年度市场合约电量,包括 Y+M+D1、Y+M+D2、Y+M+D3 三种常用分
解曲线形式。现阶段,年度集中竞争交易中发电企业只可作为市场合约电量卖方参加交易,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只可作为市场合约电量买方参加交易。
(二)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后续 12 个月的分月市场合约电量,包括 M+D1、M+D2、M+D3 三种常用分解曲线形式。
(三)周集中竞争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后续 4 周的分周市场合约电量,包括 M+D1、M+D2、M+D3 三种常用分解曲线形式。
8.2. 交易前信息发布
集中竞争交易开市前 1 个工作日,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集中竞争交易的交易时段、交易标的、交易代码、常用分解曲线等;
(二)本次集中竞争交易的基本单位电量、最小变动价位、交易价格约束等;
(三)可参加本次集中竞争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其交易电量约束。
8.3. 集合竞价交易
8.3.1. 集合竞价流程
集中竞争交易集合竞价阶段采用集中申报、集中撮合的交易机制,在连续竞价交易前完成,主要包括集中申报、集中撮合、结果发布等环节。
交易日当天上午 9:00-9:15 组织开展集中申报,09:15-09:20 系统进行集中撮合,09:20-09:25 系统发布成交结果。
(一)集中申报。
市场主体在集合竞价交易申报时间窗口内申报拟购买或出售的交易电量与价格,申报信息不公开。
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交易电量约束。申报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形式,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二)集中撮合。
市场主体提交申报信息后,交易系统按不同交易标的分别进行集中撮合,原则如下:
将买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卖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配对形成交易对。
交易对价差 = 买方申报价格 –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三)结果发布。
集合竞价阶段交易结果在集合竞价阶段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发布。集合竞价阶段未成交的交易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阶段。
8.3.2. 集合竞价成交价格
以最后一个成交对的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作为集合竞价阶段的统一成交价格。
8.4. 连续竞价交易
8.4.1. 连续竞价流程交易日当天上午 9:30-11:30 组织开展连续竞价交易,集中竞争交易连续竞价阶段采用连续申报、连续撮合的交易机制。包括交易申报、自动撮合、结果发布环节。
(一)交易申报。
市场主体在连续竞价阶段交易时段内申报拟购买或出售的交易电量与价格,申报信息匿名即时公布。
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交易电量约束。申报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形式,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市场主体已申报未成交的交易意向可在交易窗口时间内撤销,已成交的交易意向不能撤销。
(二)自动撮合。
市场主体提交申报后,交易系统按不同交易标的进行即时自动匹配撮合,原则如下:
对于提交的买方申报,将未成交的卖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对于提交的卖方申报,将未成交的买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
交易对价差 = 买方申报价格 – 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
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三)结果发布。
自动撮合交易结果由交易中心即时发布。
8.4.2. 连续竞价交易成交价格
连续竞价阶段可成交交易对的成交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一)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大于等于买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买方申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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