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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完善企业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准入标准,按照我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上半年完成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综合标准评价,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或关停淘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负责实施)
22.加快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进度,2018年9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认定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对因环保督查和评级评价专项整治停产的化工企业,分别于2018年10月底前和12月底前认定完毕,对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依法依规可补办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尽快予以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以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为抓手,按照评级评价结果,确定关闭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和发展壮大一批企业名单,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
四、招商引资
23.加大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力度,2018—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24.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对2018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引的重大项目,各市可结合实际,对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3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市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各市政府负责实施)
25.强化招商引资土地供应,2018年10月1日起,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5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由省、市、县共同保障。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实施)
五、招才引智
26.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2018年10月1日起,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27.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确需使用编制的,各级可根据需要统一调剂周转使用。(省编办负责组织实施)
28.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便利的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给予外国高端人才办理3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延期,给予外国专业人才办理2年工作许可延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29.放宽相关人员出国限制,2018年10月1日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干部、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交流合作出国任务的,国有企业中从事国际商务的高管和业务人员出国的,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和每年往返次数。教学科研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因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能够说明理由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大力推广APEC商务旅行卡,适当放宽办卡范围,简化办理程序,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提供便利服务。(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外侨办、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制定)
30.积极推进省属企业完善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对现有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岗位设置、选聘、考核、薪酬、监督等进行规范完善,建立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灵活机制。2018年9月底前,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重新选聘职业经理人,选聘为职业经理人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市场化退出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享受职业经理人相关待遇;未参与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待遇按现有政策执行。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31.改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对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凡在聘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公务出行保障等职务消费内容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10月1日起不再受公务用车有关规定限制。(省国资委负责实施)
六、金融支持
32.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省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33.推进“银税互动”贷款,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以内办完。(省金融办会同省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实施)
34.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负责实施)
35.2018年年底前,整合我省现有担保、再担保、农业、科技等国有担保公司,注入财政资金,成立省级融资担保集团,帮助解决实体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制定)
36.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等创新品种。支持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分别负责实施)
37.鼓励开展“人才贷”业务,2018年10月1日起,对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其长期所在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试点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最高给予1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各市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可按不少于50%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省级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市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最高30%予以奖励。(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制定)
七、用地供应
38.2019年起,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年中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39.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对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土地,经市、县级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拟调整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0.2018年10月1日起,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1.2018年10月1日起,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负责实施)
八、制度保障
42.强化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各市、县(市、区)产业布局要按照园区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方向,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衔接,逐一明确产业发展布局、路径重点、政策保障,培育主导产业,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优势产业集群,2019年起,省财政每年分层次择优奖补一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43.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落实好我省实施方案各项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在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推动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多评合一”,形成整体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入园项目共享使用,变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实施)
44.建立完善联系帮包制度,实行省级领导联系企业、联系项目、联系商会制度;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2018年9月底前,从省直机关(单位)选派1000名左右干部,组成100个乡村振兴服务队和高质量发展服务队,分别到农村、民营企业、省管国有企业开展帮扶工作。(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45.2018年9月底前,建立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省委、省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审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要于9月底前发布实施。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一些长期性的体制机制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出相应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构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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