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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燃煤电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的监测孔、采样平台及相关设施。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40 m时,应设置通往平台的电梯、升降梯或其他便捷、安全的设施。未建设电梯或升降梯的燃煤电厂,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20 m时,应设置安全、方便的监测设备电动吊装设施。
5.1.2 燃煤电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管理、数据处理等按HJ 75和HJ 76的规定执行。
5.1.4 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仪表的检测灵敏度、检出限和量程应符合污染物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要求,氮氧化物浓度应包括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只具备测定一氧化氮能力的氮氧化物分析仪表应配置NO2/NO转换器。
5.1.5 对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HJ/T 397及相关废气低浓度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6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执行。
5.1.7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和HJ 819、HJ 820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开相关信息。
5.1.8 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应执行GB/T16157 的规定,按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燃煤电厂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测定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A.1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的测定。
本方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检出限为3 mg/m3,检出下限为12 mg/m3。
A.2 方法原理
分子的每一种运动状态都具有一定能量,当红外光与物质分子有选择性地相互作用时,不同结构的分子就吸收或发射一定波长的红外光,形成具有特征性的红外光谱。物质的吸收强度和浓度遵循朗伯-比尔定律。因此实验测量的原始光谱图是光源的干涉图,然后通过计算机对干涉图进行快速傅立叶变换计算,从而得到以波长或波数为函数的光谱图,可对待测物质浓度加以计算。
A.3 试剂及材料
包括以下试剂和材料:
a) 高纯氮气:纯度高于99.99 %(钢瓶气);
b) SO2 标准气体(国家级标物,不确定度小于2 %);
c) NO 标准气体(国家级标物,不确定度小于2 %);
d) NO2标准气体(国家级标物,不确定度小于2 %)。
A.4 干扰及消除
废气中的颗粒物和水气的干扰,以及废气温度对测定的影响,通过过滤器滤尘和全程加热装置确保无冷凝水对待测物质的吸附影响,减少干扰至可接受的程度。
A.5 仪器
A.5.1 组成
傅立叶变换红外测定仪由采样系统(含采样探头、颗粒物过滤器、样品输送管线、采样泵等)和分析系统(含光谱仪、定量光谱图、分析软件等)组成。
A.5.1.1 采样探头
探头要由不会对待测物产生反应或吸附、耐高温的材质制造,且长度要满足采样要求。
A.5.1.2 过滤器
探头顶部可插入玻璃纤维塞(选配)用于去除烟气中大颗粒物,探头出口处连接过滤器,要求过滤器对平均粒径2 μm以上的颗粒物去除率达到99%。
A.5.1.3 样品输送管线
样品输送管线应为可加热、耐高温的(保证待测物不会冷凝)不锈钢、聚四氟乙烯或其他不与待测物反应的材料所制造。
A.5.1.4 采样泵
采样泵要求气密性良好,带有旁路阀门,其材料需耐热并不与待测物发生反应。
A.5.1.5 傅立叶红外分析系统
傅立叶红外分析系统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光谱仪能够达到待测物的检出限浓度;
b) 分析系统需连接电脑,电脑上应安装能够自动收集光谱的分析软件;
c) 定量图谱库内存有易与待测气体发生反应或被采样系统吸附的干扰气体背景谱图,并每隔一年对干扰气体背景谱图进行校准。
A.5.2 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如下:
a) 示值误差:不超过±5%(标准气体浓度值<100μmol/mol时,不超过±5μmol/mol);
b) 系统偏差:不超过±5%;
c) 零点漂移:不超过±3%(校准量程≤200μmol/mol时,不超过±5%);
d) 量程漂移:不超过±3%(校准量程≤200μmol/mol时,不超过±5%);
e) 具有消除干扰功能;
f) 采样管加热及保温温度大于120℃,温度可设、可调,确保烟气中水分完全汽化。
A.6 测定步骤
A.6.1 零点校准
步骤如下:
a)按照仪器说明书正确连接仪器主机与采样器、采样探头,检查系统是否漏气,检漏应符合GB/T 16157中系统现场检漏的要求;打开主机,采样系统和主机达到说明书规定的工作状态。样气室温度达到且稳定在仪器规定值,并使干涉图达到稳定高度。
b)在气室中通入干燥氮气,待没有明显的干扰物(如水蒸气和二氧化碳)混入,仪器稳定达到正常工作水平,收集背景光谱,命名并保存。零点校准结束后关闭高纯氮气。
A.6.2 样品采集和测定
将采样管插入烟道采样点位,开动采样泵,以仪器规定的采样流量连续采样,用烟气清洗采样管道,抽取烟气进行测定,待仪器读数稳定后即可记录分析仪读数,同一工况下应连续测定不少于45分钟,取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A.6.3 测定结束
测试结束后,将采样管置于清洁的环境空气中,继续启动采样泵,抽取环境空气清洗气路;清洗气路后关闭采样泵,将高纯氮气通入主机样气室完成清洗,使仪器示值回到零点后关机。
A.7 二氧化硫精密度和准确度
A.7.1 精密度
五个实验室对二氧化硫浓度分别为225μmol/mol、102μmol/mol、51.1μmol/mol的有证标准气体样品进行了测定:
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0.1%~0.4%,0.1%~1.8%,0.2%~0.4%;
实验室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0.08%、0.5%、0.4%;
重复性限为1.3μmol/mol、3.3μmol/mol、0.4μmol/mol;
再现性限为1.4μmol/mol、3.4μmol/mol、0.6μmol/mol。
A.7.2 准确度
五个实验室对二氧化硫浓度分别为225μmol/mol、102μmol/mol、51.1μmol/mol的有证标准气体样品进行了测定:
相对误差分别为:1.4%~1.7%、3.2%~4.3%、2.6%~3.6%;
相对误差最终值:1.6%±0.2%、3.7%±1.0%、3.2%±0.8%。
A.8 氮氧化物精密度和准确度
A.8.1 精密度
五个实验室对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290μmol/mol、196μmol/mol、49.7μmol/mol的有证标准气体样品进行了测定:
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0.09%~0.3%,0.1%~0.4%,0.3%~0.6%;
实验室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0.2%、0.9%、0.9%;
重复性限:1.5μmol/mol、1.2μmol/mol、0.6μmol/mol;
再现性限:2.1μmol/mol、5.1μmol/mol、1.4μmol/mol。
A.8.2 准确度
五个实验室对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290μmol/mol、196μmol/mol、49.7μmol/mol的有证标准气体样品进行了测定:
相对误差分别为:0%~0.3%、0.2%~2.3%、2.0%~4.3%;
相对误差最终值:0%±0.4%、0.7%±1.8%、2.6%±1.9%。
A.9 方法检出限的验证
A.9.1 二氧化硫方法检出限的验证
对浓度为方法检出限(3mg/m3)3倍的二氧化硫样品连续测定7次平行样,计算检出限为1.8 mg/m3,
样品浓度未超过所得检出限的10倍,认为方法检出限合理。
A.9.2 氮氧化物方法检出限的验证
对浓度为方法检出限(3mg/m3)3倍的氮氧化物样品连续测定7次平行样,计算检出限为1.1 mg/m3,样品浓度未超过所得检出限的10倍,认为方法检出限合理。
A.10 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A.10.1 采样的同时,要注意样品光谱基线。如果样品光谱基线在任何分析区域的变化达到5%以上(吸光度-0.02至0.02),则需要制备新的背景光谱。
A.10.2 查看样品光谱,确认被测样品光谱与标定光谱库内的标准光谱的吸收峰形状一致。确认被测样品浓度与标定光谱库内量程一致。测试前后标定气体的示值浓度相对偏差不超过±5%。
A.10.3 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气体(A.3)按照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校准程序对仪器的测定量程进行校准。由于分析仪灵敏度随时间变化,为保证测试精度,应根据仪器使用频率至少每三个月校准一次,在使用频率较高的情况下,应增加校准次数。
A.10.4 示值误差检查:每次监测前,选择合适浓度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气体,对仪器进行示值误差检查,示值相对误差不超过±5.0%,则状态检查合格,否则应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的修复或维护直至满足要求后方可开展监测。监测完成后,亦需重复上述检查。若示值相对误差超过±5.0%,则本次监测数据作废,并进行相应的修复或维护,满足要求后重新进行监测。
A.11 注意事项
A.11.1 烟气中的颗粒物会堵塞采样管路或者粘附在仪器反射镜面上,影响仪器精度,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过滤装置的状况,及时更换或清理。
A.11.2 每次在使用仪器后,要在干净的空气中清洗仪器,根据测量气体的浓度确定清洗时间,浓度越高清洗时间越长。
A.11.3 分析仪主机建议每年进行一次水标定,防止水的吸收峰对其它组分的干扰。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测试技术要求
B.1 术语和定义
B.1.1 石膏雨
湿法烟气脱硫系统吸收塔出口净烟气由于处于湿饱和状态,在流经烟道、烟囱排入大气的过程中因温度降低,烟气中部分汽态水和污染物会发生凝结,液体状态的浆液量会增加,并在一定区域内有液滴飘落,沉积至地面干燥后呈白色石膏斑点,称为石膏雨。
B.1.2 有色烟羽
烟气在烟囱口排入大气的过程中因温度降低,烟气中部分汽态水和污染物会发生凝结,在烟囱口形成雾状水汽,雾状水汽会因天空背景色和天空光照、观察角度等原因发生颜色的细微变化,形成“有色烟羽”,通常为白色、灰白色或蓝色等颜色。
B.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执行本标准的所有燃煤电厂。
采取烟气加热或烟气冷凝再热技术且相关设施运行正常的燃煤电厂可免于测试,其中,采取烟气加热技术的,正常工况下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75℃以上,冬季(每年11月至来年2月)和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78℃以上;采取烟气冷凝再热技术且能达到消除石膏雨和白色烟羽同等效果的,正常工况下排放烟温必须持续稳定达到54℃以上,冬季和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56℃以上。同时,企业可以安装摄像头监控烟囱烟羽,在确保不见有色烟羽时适当降低排放烟温,并固定每小时的第15分钟、30分钟、45分钟及整点拍照留档一年备查,视频资料保存一年备查。采用其它技术的,经专家评估达到消除石膏雨和白色烟羽同等效果的,也可免于测试但不得无故停运相关设施。
B.3 测试技术要求
B.3.1 烟气温度测试
烟气温度测试数据采用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小时数据作为评判依据。
B.3.2 有色烟羽观测
B.3.2.1 在机组正常运行工况下,有色烟羽观测适宜的环境条件:
a) 现场地面环境温度高于17℃;
b) 现场地面环境相对湿度低于60%。
B.3.2.2 观察者在白天进行观测,与烟囱的距离应足以保证对烟气排放情况清晰地观察。观察者应以摄像设备记录烟羽排放视频15 s,并记录环境温度及相对湿度等现场数据,视频材料作为明显有色烟羽判定依据。
B.3.3 石膏雨沉降测试
B.3.3.1 布点原则
测点布设应尽量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石膏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测试布点:
a) 以烟囱为原点,以测试期间风向为轴向,在上风向约200 m布设1个测试点为背景测点,在下方向距离烟囱分别约为100 m、200 m、300 m布设3个测试点。
b) 也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作适当调整,各测试点要有代表性,重点关注对环境(如民居点等)有影响的点位。
c) 测试点的周边环境应符合相关环境测试技术规范的规定。测试点周围空间应开阔,空气流动不受影响;避开局地污染源的影响,原则上20 m范围内应没有局地排放源;避开树木和吸附力较强的建筑物,一般在15 m~20 m范围内没有绿色乔木、灌木等;宜布设在建筑物顶为宜。
B.3.3.2 测试条件
在机组正常运行工况下,石膏雨测试适宜的环境条件:
a) 无雨、无雪,环境相对湿度低于90%;
b) 风力1~3级,阵风不高于4级,风速不超过6 m/s。风向稳定,变化区间不超过45°;
c) 现场地面环境温度宜在0 ℃~17 ℃之间;
d) 现场地面气压为本地区常年平均气压±20 hPa。
B.3.3.3 测试方法
B.3.3.3.1 推荐采用不锈钢材质(304及以上)、规格25 cm ×40 cm的长方形黑色沉降板。
B.3.3.3.2 采用沉降板短时间测试沉降液滴颗粒数。数据是指单位时间内液滴沉降颗粒数,单位是:颗粒数/小时。测试时间以短时间间隔为主,用秒表计量时间,持续10 min,前后测试3次,统计沉降的颗粒数,计算平均值。
B.3.3.4 影响因素记录
测试期间应至少同时记录以下影响因素:
a) 地面实测风速、风向与气象状况描述;
b) 机组和主要辅机的运行记录,至少包括锅炉负荷、脱硫效率、排放烟温等;
c) 原始记录完整,包括测试日期、时间段、测点位置、试验人员等。
B.4 结果评估
烟气温度高于监管要求即为合格;适宜的观测环境条件下,未见明显有色烟羽即视为有色烟羽消除;在无其它干扰因素时,石膏雨沉降液滴颗粒数均未检出,则视为石膏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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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3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4年浙江省绿电绿证市场化交易工作细则(试行,修订稿)》意见的通知,意见接收时间截止2024年5月17日17点。文件提出,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按浙发改能源〔2023〕311号执行。省内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能发电项目可通过聚合形式
5月10日,国网浙江电力举办2024年履行社会责任成果发布会,现场发布了基于ESG理念的省级电网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报告显示国网浙江电力2023年消纳清洁能源1834亿千瓦时、成交绿色技术交易27.33亿元等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成效,以及完成亚运保电、打造世界一流国内最优电力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高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消息,5月8日,由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临平分公司建设完成的浙江省首个“长时储能”项目——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500千瓦/5兆瓦时全钒液流储能电站正式并网投运。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具体包括深入实施“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聚焦七大高耗能行业,稳妥有序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深化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等。关于公开我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告根据《关于印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5月7日,深圳市欣旺达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智慧能源”)与浙江省环保集团在杭州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浙江省环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吴刚,欣旺达智慧能源公司总经理孟祥军出席签约仪式,并代表双方签约。双方将围绕分布式综合能源、“光储充换检一体化”、开发风电、光伏、储能及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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