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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超出准入条件规定售电量范围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或被列入黑名单

2018-10-22 16:30来源:福州市经信委关键词:电力行业售电企业售电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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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存在商业行贿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

(九)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交易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2. 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

3. 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4. 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5. 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十)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在电力规划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合作、建设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按照规划总量进行产能布局、重复建设、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发展失衡,违反相关优选原则;

2. 选择性执行或变相、消极、错误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政策;

3. 违反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不达标;

4. 新建电力项目违法违规转让开展前期工作资格或核准文件;

5. 违法违规变更新建项目投资主体;

6. 需核准的电力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核准文件规定建设;

7. 电力项目存在超容量建设、停产整顿项目继续建设、为争取国家补贴指标而虚拟项目、以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低效项目等情形。

(十一)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

2.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

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 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

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7. 在电力、核电厂等领域未按国家要求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未建立电力应急指挥体系,未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8. 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环保设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

9. 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十二)在许可监管中发现电力行业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出租出借或借用挂靠许可资质;

2. 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相关业务且限期未完成整改;

3. 不具备许可条件仍从事相关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许可变更或注销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

4.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十三)市场主体具有相关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

(十四)市场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无明确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内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三、联合惩戒的措施

根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件精神,电力主管部门将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具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增强可操作性,确保联合惩戒工作顺利开展(相关依据及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在政府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取消电力交易注册。对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 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电力交易注册申请,依法依规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三)列入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四)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将失信情况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五)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六)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七)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依法将失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八)将失信情况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九)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将其失信情况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的参考,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一)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

(十二)限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已取得的荣誉性称号应按程序及时撤销。

(十三)将有关失信信息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电力主管部门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提供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相关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福州”网站等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按照本工作方案内容,依法依规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通过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平台反馈给电力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317号)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供给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六、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工作方案,制定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工作方案出台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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