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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华北能监局日前发布了《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提出: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开展初期采用封闭运行模式,待市场平稳运行后,与京津唐电力中长期交易统一组织开展。
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为电采暖用户、冬奥会场馆设施、电能替代用户和高新技术企业用户,电力用户类型界定按照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细则执行。电力用户可自主参与交易或由售电公司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的方式代理开展交易。其中,电采暖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冬奥会场馆设施由北京冬奥组委委托属地省级电网企业代理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市场开展初期电采暖用户范围原则上仅限张家口地区。
现阶段主要以年度和月度为周期开展市场化交易,绿色电力交易可采用双边协商和挂牌方式进行。电采暖用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明确的张家口地区相关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纳入挂牌交易。电能替代用户、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双边协商交易。所有准入的电力用户原则上需全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不再执行目录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之间,可以自主进行年度和月度的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发电权)。售电公司之间及电力用户之间,暂不开展交易合同电量转让。
每月原则上 15 日开展月度挂牌交易、 16 日(12 月除外)开展月度双边交易、 17 日(12 月除外)开展年度双边交易的次月及后续月份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电能替代用户和高新技术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月度实际用电量低于其当月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在 5%(含,下同)以内时,免予考核,交易按交易电价和实际用电量结算。偏差超过 5%时,超出部分电量视为市场化偏差考核电量,向当月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实际上网电量比例支付市场化偏差考核电费,市场化偏差考核电费计算公式如下:市场化偏差考核电费=市场化偏差考核电量×京津唐电网火电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发电侧加权平均成交价格×20%。
详情如下: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京津冀地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的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工作,确保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有效利用,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发改高技〔2015〕1714 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 号)、《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 号)、《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 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主要是指准入的电力用户与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通过协商、挂牌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第三条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在保障性收购框架下实施,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火电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结算,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应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并以市场交易价格结算,国家和相关补贴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应按照京津冀地区电网统筹优化和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的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坚持市场化交易原则,促进京津冀可再生能源一体化消纳。
第五条 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开展初期采用封闭运行模式,待市场平稳运行后,与京津唐电力中长期交易统一组织开展。
第六条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牵头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及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分工开展交易。
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京津冀地区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与配电网内电力用户的市场化交易机制,按照有关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是《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的组成部分,试行成熟后,纳入《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执行。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九条 参与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市场主体包括接入北京、天津、冀北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北京、天津、冀北及雄安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京津冀地区的售电公司。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十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签订和履行入市协议;
(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或由电网企业、售电公司代理交易,履行交易结果;
(三)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
(六)承担交易电量偏差责任,接受相应考核;
(七)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绿色电力交易市场,签订和履行入市协议;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四)对超出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需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获得发电权;
(五)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预报工作,确保市场化交易电量预测准确性;
(六)结合历史数据及风资源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七)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九)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签订和履行入市协议;
(二)按照相关规定代理电力用户开展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
(三)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四)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
(五)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根据需要代理电力用户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
(五)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六)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八)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实施,发布交易结果;
(二)负责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三)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
(四)负责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五)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六)参与拟订交易规则,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对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七)按规定披露和发布相关信息;
(八)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干预市场;
(九)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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