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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发布:鼓励交易电价与用电量大小、增长幅度、工业产品价格等进行联动

2018-12-03 09:57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市场化交易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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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 3 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其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上报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提请记入社会信用体系。电力用户由属地电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电度电价以居民生活“一户一表”统一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准的 1.5 倍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相应用电类别标准征收。若保底供应价格与目录电价之间存在正价差,纳入到系统平衡调节资金范围。若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随当期价格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定和提出新要求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条 第一条 为了更好服务于社会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电力市场平稳有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37 号)、《云南省

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电改办〔2017〕1 号)、《2019 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第二条 按照服务市场主体、确保市场公平、强化风险防控的原则,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云南电力市场主体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条 第三条 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机制》修编形成)、负面行为观察机制和交易信用保证机制。

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场主体指参与云南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条 第五条 按照本细则工作要求,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并定时将评价结果和评价工作情况报送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

条 第六条 评价范围为截止评价季度末已纳入目录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条 第七条 交易中心每季度末开展评价等级认定,评价数据采用该季度交易行为相关数据进行评价。同时,综合本年度四个季度评价结果(各按 25%权重)计算市场主体年度评价结果,作为市场总体参考。

条 第八条 依据评价结果,评价等级执行“三等五级制”,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C。其中 AAA 级表示信用良好,AA 级表示信用较好,A 级表示信用一般,B 级表示信用较差,C 级表示信用极差。其中,除 AAA 和 C 等级外,评价等级间的分值差额三等分向上取整后分别用“+”或“-”表示略高于或略低于本等级。等级与评分对应关系如下所示:

23.png

第九条 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三类,主要如下(详见附件 1 至 3):

24.png

第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中心每季度组织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参评材料提交。交易中心根据评价指标确定市场主体需提交的基本情况信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0 日前,市场主体需根据评价指标内容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参评材料。

参加评价的市场主体需按时提交,逾期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参评主体,其参评材料涉及的评价指标维度以零分记。

(二)评价结果计算。按照本实施细则对评价指标、评价范围和评价周期的要求,交易中心依托信息化手段归集涉及信息,自动计算形成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公示。交易中心将形成的评价结果通过电力交易系统、交易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APP 等渠道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四)评价异议申诉。对评价结果存异议的市场主体,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诉。交易中心核实申诉内容后,及时答复提出异议申诉的市场主体,并根据核实情况,修正评价结果或驳回其异议申诉。

(五)评价结果发布。公示期满且无异议,评价结果自动生效,交易中心及时将生效的评价结果和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场主体发布,同时报送省级电力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和交互至“信用云南”网站。

条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应用分为交易行为预警、交易风险防控、失信惩戒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交易行为预警。

1.评价结果为 A-等级及以下,对该市场主体发出书面预警。

2.评价结果为 B 等级及以下,通过通知、函件、系统提示等方式告知与其存在合同关系和经济往来的相关方,加强市场风险防控。

3.评价结果为 C 等级,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向全市场进行预警。

4.纳入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或涉电力领域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要求其提供信用承诺等材料,并向市场公告,强化信用风险防范。

(二)交易风险防范。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与交易信用保证额度中的信用额度系数挂钩。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信用额度系数。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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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信惩戒。

1.市场主体评价结果为 B 等级时,交易中心将其列入云南电力市场重点关注名单,并通知其按照信用评价机制要求进行整改,向其告知详细政策和应承担的责任后果。在下季度评价时等级未提升,视为拒不整改,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提请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条 第十二条 2.市场主体评价结果为 C 等级时,交易中心将其列入云南电力市场重点关注名单,并通知其按照信用评价机制要求进行整改,并通知其按照信用评价机制要求进行整改,向其告知详细政策和应承担的责任后果。在下季度评价时等级未提升,视为拒不整改,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提请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启动强制退市。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可进行修复和调整。

(一)市场主体评价结果为 B 等级时,若下季度评价时评价等级得到提升,则将其移出云南电力市场重点关注名单。市场主体评价结果为 C 等级时,若连续两季度评价等级得到提升,则将其移出云南电力市场重点关注名单。

(二)市场主体评价结果为 C 等级时,若在后续评价过程中连续两次评价等级均得到提升,并消除了相关影响,交易中心提请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将其移出“重点关注名单”。

第三章 负面行为观察机制

条 第十三条 负面行为观察机制是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补充机制,交易中心实时记录和发布市场负面行为,提醒市场主体及时防范风险。

条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采用信息交互、主体反馈、市场监测等方式获取负面行为信息,具体如下:

(一)交易中心可通过信息交互获取市场主体在其他领域的负面行为。

(二)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交易中心反馈市场主体的负面行为。市场主体需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依据,并通过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正式提出。

(三)交易中心可通过市场监测实时发布电力市场负面行为事件相关信息。

条 第十五条 获取市场负面行为信息后,按照如下情形和流程进行记入市场负面行为清单。

(一)市场主体发生经电力监管机构、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及其他领域监管和主管部门规定、认定的负面行为,直接记入市场主体负面行为清单,在电力交易系统、交易中心网站向市场主体发布。

(二)市场主体反馈的相关信息,交易中心应以问询函形式与相关利益方进行书面确认,相关利益方应在收到问询函 3 个工作日内回复。若情况属实、依据充分,交易中心可将其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负面行为清单,在电力交易系统、交易中心网站向市场主体发布,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提请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若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交易中心可将其行为的具体类别相应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三)针对通过市场监测了解的电力市场负面行为事件

相关信息,交易中心可用问询函的形式与相关利益方进行书面确认,相关利益方应在收到问询函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根据具体情况,交易中心可直接在市场风险提示中将有关情况向市场主体进行完整、充分、如实披露,将其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负面行为清单,在电力交易系统、交易中心网站向市场主体发布,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提请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若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交易中心可根据其行为的具体类别相应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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