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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发布:鼓励交易电价与用电量大小、增长幅度、工业产品价格等进行联动

2018-12-03 09:57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市场化交易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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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力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条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健全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 号)、《云南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云发〔2016〕10 号)、《云南

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电改办〔2017〕1 号)、《2019 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依法依规、开放高效、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第二条 云南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采取注册制。市场主体根据准入条件,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程序,纳入市场主体目录。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第三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电力市场准入和退出相关信息,动态维护市场主体目录,并根据工作情况向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市场准入

条 第四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在电力交易系统内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应注册资料。发电企业、电力用

户和售电企业等市场主体需在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方可参与市场交易。

条 第五条 市场主体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和完备性负责,充分悉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承担的责任

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和交易中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市场主体由法定代表人或指定授权代理人作为公司代表办理和开展云南电力市场相关业务,包括市场注册退出,参与市场交易,开展交易结算,零售服务关系确立变更解除等全流程业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确定的授权代理人所作出电力交易相关的任何行为均代表市场主体自主意愿,市场主体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一节 发电企业准入

第七条 依据国家及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政策文件要求,发电企业准入条件为:

(一)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也可提出注册申请。

(二)除依法豁免外,均应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四)符合政府确定的有序放开发电计划范围。

(五)并网自备电厂在满足国家并网发电相关安全规定、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六)与云南电网并网运行的境外发电企业准入不需满足本条第二、三、五款,但须取得电力调度机构并网调度意见,并按要求履行发电企业相关义务,方可进入云南电力市场交易。

第八条 符合准入范围和条件的发电企业在调试期满、转入商业运行后均应到交易中心注册。逾期 30 天未注册的,

交易中心将其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负面行为清单。

第九条 申请。符合准入范围和条件的发电企业在电力交易系统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注册材料,并按流程填报电厂和机组相关基础信息。

第十条 核验。交易中心应于收到注册申请 7 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核验,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申请方。

条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注册申请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市场主体目录。交易中心将发电企业目录在电力交易系统中进行公开并动态维护,按规定将发电企业的注册情况上报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电力用户准入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及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政策文件要求,电力用户准入条件为:

(一)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也可提出注册申请。

(二)符合国家和云南省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三)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的用电实体。

(四)符合省级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序放开用电计划范围。

(五)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一般工商业用户申请进入市场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临时用电客户。

(二)按月抄表结算。

第十四条 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电力用户,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铁路、机场、市政照明、供水、供气、供热等涉及社会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等相关政策中明确。

第十五条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用电价格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取消目录电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随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有序放开用电计划逐步放开,纳入电力市场目录的用户除优先用电计划外的用电量随之纳入市场化电量。

第十六条 申请。符合准入范围和条件、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系统内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注册材料,并按流程填报基础信息。

第十七条 初核。供电企业、配售电企业确认和核验用户用电相关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计量点号、结算户名、行业分类、电压等级、用电性质和类别、计量条件、抄表周期、电价类别等信息)。初核工作原则上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单位拒绝其准入申请的,需明确提出不满足的准入条件。

第十八条 复核。交易中心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反馈至申请方。

第十九条 电力用户注册申请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市场主体目录,自次月 1 日起其用电价格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交易中心将电力用户目录在电力交易系统中进行长期公开并动态维护,按规定将电力用户的注册情况并上报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节 售电公司准入

条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及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政策文件要求,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为: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 千万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 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资产证明材料需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能够

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文件落款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企业正式员工中电力方面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 30%。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拥有电力方面中高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至少两名。(四)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需提供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说明,尤其是售电行业相关的能够体现公司实力的主要资质和业绩,包括电力市场、电力工程设计和施工、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本项作为参考,不作为企业准入条件要求)。

第二十一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满足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 20 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电力方面高级职称和五名电力方面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电力方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一注册”。由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注册

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向交易中心提交注册资料办理注册。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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