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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运营合同签订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意见 提供虚假合同列入信用评价体系

2018-12-10 11:04来源:新疆能监办关键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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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新疆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办法所称电力运营合同(协议)是指市场成员之间为开展电能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以下称为合同)。办法所称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运营机构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根据业务类别主要分为营销类、交易类、调度类、输(配)电服务类及其他类合同。合同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示范文本或已备案的标准文本签订,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合同应在交易执行前签订,不得无合同交易。

市场成员提供虚假合同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列入电力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详情如下:

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及备案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精神,稳步有序推进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及备案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新疆电力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能源争议纠纷调解规定》《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区域内所有市场成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运营合同(协议)是指市场成员之间为开展电能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以下称为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运营机构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其中:

(一)电力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二)发电企业:包括并网公用发电企业、自备电厂;

(三)售电公司: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独立的售电公司;

(四)电网企业:包括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地州供电公司,兵团及所属各师电力公司、石油、水利等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和微电网企业等;

(五)电力用户;

(六)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第六条签订和备案的合同文本应为国家制定的示范文本或者经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称为能源监管机构)公示和备案后的标准文本。

第七条能源监管机构负责新疆区域内合同签订和备案的监管工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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