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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8、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强化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完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联动体系,推动构建冀中南大气联防联控办公室。加强与周边城市,特别是保定、衡水、邢台等“2+26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在优先控制本地源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共同制定实施大气污染控制中长期规划。
全面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完善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管理、执法等方面合作机制,落实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并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联防联治、城乡协同治理等机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生态环境部和省级预报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后,采取有效的应急相应措施,达到应急减排目标,起到“削峰降速”的作用。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39、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导意见,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现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应急清单的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8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全社会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除国家要求和重大活动保障任务需要外),并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在典型污染过程结束后,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
工业企业应急减排要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对同行业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落实到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同应急级别的停限产措施。采取社会监督、电量核查、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加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核实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七)科学实施错峰生产和运输
40、实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科学制定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指导计划,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碳素、医药(农药)制造等行业,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调整错峰生产时间。
按照《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对依法获得排污证、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差异化错峰生产,建立清单,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安全生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对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运输结构合理、产品高端的企业,不予错峰生产;对部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运输结构基本合理、产业中端的企业,错峰20%-30%;对仅达到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产品低端的企业,错峰50%-60%;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停产治理。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1、科学实施错峰运输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42、强化组织领导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方案的推进落实,负责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导调度、执法检查、考核通报、约谈问责等工作。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部署推进负责领域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力度。
43、强化经济政策支持
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优先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攻坚任务实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高耗能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环保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价格政策和补贴政策。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税务局、市交管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4、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2018年底前,全市21个工业园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全覆盖,实现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和定期考核。全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2018年底前,完成建设信息全面、要素齐全、处置高效、决策科学的智慧城市与大气污染监管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2018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范围,扩大排污口在线监测企业覆盖面,到2019年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气排放工业企业(含VOCs排放重点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深化大气污染综合观测能力建设。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进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乡镇环保工作机构,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每个站至少监测SO2、PM2.5两项指标),实现全市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2019年,在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增加NOx、PM10、CO、O3等监测因子,实现监测项目全覆盖。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严格规范第三方监测市场,严厉打击第三方监测数据造假、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造假等现象,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开展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5、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立足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科技人员培训和国内外交流合作,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大气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同时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合作,积极发展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研究顾问组。组建一支集污染成因研究、重污染过程防控和空气质量保障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稳定团队。
根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经验及实际需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环保工作机构,实现乡、镇(街道)环保所全覆盖,配备专职网格监督员,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大各级环保机构队伍建设,设立乡、镇(街道)级及工业集聚区环境监管机构,充实各级环保队伍力量和执法装备,推动监测、监察、应急等标准化建设。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提高大气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跟踪研究,科学提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构建全面、准确、更新及时的高分辨率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为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撑。建立基于污染源排放清单和环境空气质量模拟的大气环境管理推演决策及监管综合平台,为科学有效开展污染物来源解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减排方案制订及减排效果评估等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切实保障“科学、精准、高效”治污。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开展环境容量与承载力研究。科学衡量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对大气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县(市、区)实行限制性措施,超过了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的县(市、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7、加大督察督办力度
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有关治理要求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深入各县(市、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提出大气污染治理的监察建议,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落实治污责任。完善“督察、交办、复查、问责”四步督察督办工作方式,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问责清单,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挂账督办、动态更新和办结销号管理,对发现的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彻底整改以及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进行严格问责。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8、强化执法检查力度
整合执法资源,优化联动机制,统筹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环境执法力量,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重点问题等,常态化开展涉气环境执法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措施,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不得降格处罚或简单给于经济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9、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根据《石家庄市乡、镇(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考核办法(试行)》,以空气质量提升为核心、任务计划完成为重点,完善督导考核各项措施,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50、营造全民共治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各级媒体,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报道“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曝光突出问题,宣传攻坚举措,普及环保法规,加强全民、全社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法治意识。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预期。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及乡镇(办事处)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单位通过电子显示屏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利用“一台一报一网”(即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石家庄日报、石家庄市政府网站)大气治理专栏,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省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交办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发挥群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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