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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造高品质能源民生。
精准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抓紧建设2015年4万千瓦、2017年1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第一批47万千瓦村级光伏扶贫项目。(责任单位:省扶贫局、省能源局,相关市州政府)衔接做好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光伏扶贫项目信息等工作,协调有关市(州)及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等工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扶贫局)落实村级扶贫电站接网方案,优先将有关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最新批次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尽快制定接入系统方案,落实有关工程建设投资,按照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接网手续,确保接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期投入运行。(责任单位:省扶贫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省能源局)组织制定省级《“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收益管理办法》,同时项目所在地区要制定县级《“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收益管理办法》,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村及贫困户收益补贴。(责任单位:省扶贫局,各市州、县级政府)建立能源惠民机制。开展青海省农牧区的生活用能体系研究工作,推进用能清洁化,优化用能结构,提高农牧区居民生活质量。(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以光伏扶贫模式为基础,开展新能源惠民重大课题研究,探索新能源共享经济发展新思路新举措。(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确保高品质清洁供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热则热,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抓紧制定青海省2017—2021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煤改气气源保障方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全面总结玛多县寄宿制学校清洁供暖经验,完成“三江源”清洁取暖电能替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在“三江源”地区实施县域煤锅炉改造电锅炉、传统热炕改造电热炕等项目。(责任单位: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政府)在涩宁兰天然气长输管线沿线城镇及适宜使用天然气的地区,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的原则,先规划、后合同、再改造,结合“煤改气”专项资金情况,制定“煤改气”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积极稳妥推进天然气清洁供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开展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供暖项目实施、建筑能效提升等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加快编制西宁城市供热规划,推进西宁火电厂、桥头火电机组供热改造,按照供热半径合理布局热源。(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依托西宁盆地、共和盆地丰富的地热资源,在西宁市城北区、海南州共和县及贵德县、海北州海晏县建设若干地热能供暖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宁市、海南州、海北州政府)依托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在海北州海晏县偏远乡镇研究实施小型多能互补项目清洁供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海北州政府)将核能供暖纳入全省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开展核能供暖厂址普选等前期工作,争取“十四五”开工建设核能供暖试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中核集团公司)建立清洁取暖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天然气、电力供应保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价格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清洁能源省级财政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确保高品质民生用气。统筹做好全省生产、生活天然气供需平衡,合理预测全省用气需求,提出年度天然气供需计划。(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青海代表处)加强供气合同监管,督促主要供气企业与下游用户签订中长期用气合同,制定《青海省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处置预案》,优先保障民生用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天然气价格和集中供暖用气价格监管,确保天然气销售价格稳定。(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督促中石油青海油田公司加快东坪气田等重点项目建设,保障新建产能及时投产,努力增加资源供应量。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编制青海省天然气管网规划、调峰储气设施规划,统一规划实施全省输气管网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衔接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落实化隆、循化两县天然气气源,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两县天然气输配及供气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海东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推进海北州海晏县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工作,将天然气从涩宁兰管道引入海北州海晏县。(责任单位:海北州政府)筹划建设黄南州、海南州七县天然气利用工程,实现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同仁县、尖扎县,海南州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管道天然气供应。(责任单位:黄南州、海南州政府)依托拉格天然气管线建设,论证不冻泉至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地区—玉树市支线管道管线工程可行性。(责任单位:玉树州政府)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区域内全年日均7天需求量的政府应急储气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四)以智能电网建设为保障,打造清洁能源输出大省。
大幅提高海西、柴达木、海南电网断面输送能力,加强省内清洁电力汇集能力,建设青海至国内中东部地区特高压直流送电工程,将青海清洁电力大规模输送至中东部地区,将潜在的清洁能源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同时缓解中东部地区大气污染状况。到2025年,年外送中东部地区清洁电量约1200亿千瓦时,约占全省发电总量的55%,帮助中东部地区减少碳排放量1.2亿吨。
1.建成两条特高压外送通道。
加快推动青海海南—河南驻马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督促项目业主以2020年建成为目标,制定工程计划,确保关键节点按进度完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衔接国家林草局同意特高压线路途经共和沙漠封禁区事宜,并对沙漠封禁区范围内的施工和生态保护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省林草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升级改造海南换流站进场施工道路,确保换流变等大件设备运输通行,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海南州政府,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构建三级医疗保障体系,克服高原高寒缺氧环境对施工人员的危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配套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合乐(海南)750千伏输变电、塔拉及合乐(海南)750千伏主变扩建、塔拉—合乐(海南)—西宁Ⅲ回线路等工程。(责任单位: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结合海西基地建设情况,衔接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启动“青电外送”第二回特高压输电工程研究论证工作,争取“十三五”末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责任单位:海西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2.继续加强网架结构建设。
围绕省内电力供应保障和电力能源外送,西宁、海东围绕负荷中心构建双环网,海西围绕新能源布局构建双环网,海西—青海主网通过两个750千伏通道、4回线路连接,海南—青海主网通过两个750千伏通道、5回750千伏线路连接,海西—海南通过2回750千伏线路连接,全省经8回750千伏线路与外界相连。2018年,建设西宁北、海南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开工海西—塔拉、海南—西宁、羊曲—塔拉双回75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2019年,建设德令哈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开工塔拉—海南—西宁第三回线路、西宁北—日月山双回750千伏线路工程。2020年,扩建塔拉、海南750千伏变电站,开工郭隆变—西宁北双回750千伏线路工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继续发展330千伏青海主网架,扩大330千伏青海主网覆盖面,实现330千伏电网分区运行,750/330千伏电磁环网适时解环。全省330千伏电网以750千伏变电站为电源点分5个供电区,分片运行。其中,塔拉、海南和塘格木以汇集新能源升压为主,德令哈主要汇集德令哈西出口光伏,鱼卡主要汇集大柴旦地区风电和光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3.实施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
实施好《青海省“十三五”农网改造升级规划》、“三区三州”农网改造升级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相关市州政府,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加大对玉树、果洛等青南地区农网改造升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解决供电能力低、可靠性差等问题。推进县域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乌兰、海晏、贵德、尖扎等4个小康电示范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把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纳入相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规划,建立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前置手续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加快相关审批办理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统筹利用现有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等资金,加大农网改造项目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结合我省输配电价测算、监审工作,对藏区电力普遍服务成本进行测算,加大藏区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研究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配合国家电网公司,衔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争取通过输配电价疏导、建立藏区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等方式,对藏区电力普遍服务成本予以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到2020年,规划新建和改造110千伏及以下线路68185公里,新增变电容量667万千伏安。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88%,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52%,分别比“十二五”末提高0.0741、0.321个百分点;农网综合线损率达到4.28%,较“十二五”末下降0.37个百分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省能源资源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为基础,增加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名称变更为青海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青海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充分发挥总牵头作用,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专项行动实施计划;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创建工作。各市(州)政府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举措。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立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清洁能源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打通能源发展快车道,为建立现代能源体系、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组建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青海电力交易中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培育售电业务主体,促进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建立优先购、发电制度,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输配电价成本监审,推进电价交叉补贴改革,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不断完善、细化两部制电价政策,发挥公平负担和促进合理用电的作用,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电价特区研究,从电力市场建设、降低电源上网电价等方面,提出保持青海低电价优势的方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海西州、海南州政府)
(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各市(州)政府根据我省能源建设发展规划,针对规划内的光伏、光热发电园区试点依法依规整体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缩短用地手续办理审批时间,保证工程建设土地手续合规。(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落实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按建设用地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针对部分新能源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在项目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各市(州)政府要协助企业衔接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对涉及新能源建设的税费文件进行清理和规范,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必要条件。(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青政办〔2018〕27号)精神,在清洁能源示范省建成前,暂缓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海西州、海南州及相关市州政府)明确海西、海南州新能源建设区地类属性及管理部门,便利企业办理用地手续,避免地类属性重合造成税费重复征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部分用地按原地类认定和税费征收有关规定精神,对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永久性占地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费,其中对光伏发电项目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
(四)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考虑到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审查程序严谨、要件较多、时间较长,而新能源项目建设时间短,申报补贴有竣工时间限制,各市(州)要针对重点能源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或给予一定宽限期。同时,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时允许项目业主提供地质灾害意见、压覆矿产批复、环评批复、水土保持、勘测定界图、现状图、规划图等审批资料原件核验,提供复印件组卷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政府)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设部令第18号)许可范围内,对新能源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暂时不能依法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提前介入,提供技术指导,给予一定缓冲期,待建设单位法定要件齐备后再申办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对光热、火电等大型电厂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上述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材料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中,电厂工艺部分由建设单位委托电力质量监管部门审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青海中心站)。在新能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对消防技术标准不明确或者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问题,消防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各市州政府)切实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不得违背企业意愿收购新能源发电企业集资共建的电网资产;不得将属于项目建设本体的110千伏、35千伏送出工程视为共建电网资产;对于企业牵头集资建设的升压站和汇集站,牵头企业或者市(州)政府要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向社会公开,资费标准不应高于一般性集资建设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试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基础上,积极争取部分绿色金融政策在我省落地,为我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提供金融体系支撑。积极争取亚开行、亚投行等金融机构对光伏光热制造业的绿色信贷支持。提高对新能源企业授信额度,对重大新能源示范项目要保证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能源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建立100亿元清洁能源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海西州、海南州政府)为促进银企对接,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各市(州)政府要将所确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节能环保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省、市(州)重点能源项目,“打包”向银行推介争取信贷支持,争取低于基准利率10%。(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州)政府、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与宣传部门建立联系工作制度,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力度,服务当前新能源改革发展大局。针对当前信息多元化发展的新趋势,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担负本辖区能源舆情应对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完善应对处置体系和公开回应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七)加强信用监管。根据国家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安排,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力度,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精神,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对进入“黑名单”的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设计企业等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八)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参照国家能源局相关评价体系,研究建立新能源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从投资运营环境(含电网接入)、舆情应对、社会稳定(含民工工资管理)等方面综合打分,对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地区调减年度发展规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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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13日,青海华电海西大柴旦14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审会议在德令哈举行,会议旨在深入审查和讨论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华电集团、青海公司、海西公司、乌江项目公司和中电建华东院等单位领导、特邀专家和代表参加会议。青海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宏出席会议。会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赴青海考察、两次参加全国人大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对青海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寄予殷切期望。国网青海省电力有限公司积极融入国家能源战略布局,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部署,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推进“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清洁能源工程配套电网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3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工程青海华电海西托格若格25.9万千瓦x4小时储能电站项目储能EMS系统批次评标结果公示发布。中标候选人第1名:烟台开发区德联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791.49万元;中标候选人第2名:青岛中电绿网新能源有限公司,投标报价824万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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