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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批增量配电试点申报的10个常见问题

2019-01-08 08:47来源:365power作者:说电君关键词:增量配电增量配电业务改革配售电业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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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资料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体改司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第五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体改司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将组织第三方专家成立评估工作组,集中评估确定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第四批试点申报通知中提到“符合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且已经得到批复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已确定业主的项目,以及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可以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列入申报试点”。由此可知已有业主的较成熟的存量项目可跳过本县/市申报环节,直接列为省试点目录报送国家主管部门。

Q 6

园区内如果已有部分存量配电资产,这种试点该怎么申报?一起申报还是区分开?

Answer

历史形成的、电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视为增量配电网业务,这部分资产可与纯增量部分一起申报。

若存量资产为电网企业投资,则不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畴,不能申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Q 7

一个园区里,多家主体拥有存量配电资产时,谁才是这个试点的业务主?

Answer

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研究与实务》一书中提到:拥有存量资产量占全部资产总量的比例超过50%时,该主体可直接申请成为该试点区域的业主。如拥有存量资产达不到存量资产总量的50%的业主,可选择将资产参股或折价出售给项目业主。

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可通过资产入股、产权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电网运营权问题。

Q 8

配电区域该如何划分,是不是就是园区面积?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Answer

园区面积内,非电网存量资产的区域,只要符合试点要求,均可列为增量配电试点区域。

证明材料包括:

(一)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

(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情况;

(三)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

(四)配电网是否满足国家及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考虑外部电网的互联后,能否实现电力平衡和电量平衡;

(五)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前,配电网运营单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网接入意向或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文件。

Q 9

配售电业务与公司其他省份的售电业务是否冲突?

Answer

不冲突,一个配售电公司,除了可以代理园区的配售电业务之外,可在该省其他区域或其他省份开展纯售电业务,在外省开展业务需完成对应省份交易准入的公示流程。

Q 10

试点的业主如何确定?

Answer

国家相关文件指出“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因此可知增量配电试点的业主一般是采用市场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形式确定的。

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直接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将其作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不变,不再履行招标程序。

符合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且已经得到批复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已确定业主的项目,可以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列入申报试点。

增量配电图片.jpg

原标题:Q&A:第四批增量配电试点申报知多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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