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政策正文

附解读!《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2019-01-10 09:43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售电公司售电侧改革上海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权利与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交易,签订和履行优先发电、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确保发电机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电能和辅助服务。

(四)遵守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售电公司权利与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交易平台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待电力市场建设成熟后,逐步放开具备负荷管理能力的售电公司开展跨省跨区购电。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市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七)有权凭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从电网企业取得与电力用户结算所需的数据服务,包括有功、无功及电量等数据。

(八)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十)按规定每年3月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电服务范围、用户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履行义务和遵守规定情况。在每年9月初,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规定上报下年度签约电量等信息。

(十一)售电公司与用户签订、变更、解除购售电合同后,应及时到电网企业进行登记,签订或解除三方合同并报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明确供电服务事项,电网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售电公司自主承担购售电风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十三)售电公司应协助电网企业处理电量电费争议,配合电网企业向用户催收欠费。售电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用户拖欠电费的,应对用户拖欠电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权利与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或市场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向售电公司开放售电业务所需信息,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二十条(电力用户权利与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含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 通过售电公司参与交易的用户,按与售电公司签订的合同享受权利与义务,售电公司应保障用户的合法用电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自愿退出申请) 参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完成所有已签订交易合同履行或转让后,可自行选择退出市场,但应提前30天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电力市场主体注销申请书。

2、经相关权利方确认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转让协议。

3、有配网售电企业应提交配网资产转让协议,配网资产接收方应具备有配网运营资质,或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审议确认具备有配网运营能力。

4、发电企业应提交上海电力调度机构对其退出市场申请的电网安全审核意见。

5、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自退出之日起三年内不进入电力市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自愿退出审核)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退出申请审核。

1、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注销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并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审核结果。对于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市场主体应及时补充更正。

2、对于审查合格的市场主体注销申请材料,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上海网”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市场退出。

第二十三条 (强制退出) 对参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提出建议名单,其中对发电企业可提出暂停交易建议,被暂停交易企业在暂停交易时段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强制退出建议名单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市场主体进入强制退出清算程序。

1、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上海网”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告,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强制退出。有异议的,被强制退出企业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对市场管理委员会认定行为进行复核。经审核认为确系认定不合理的,应当要求市场管理委员会及时撤销,并消除影响。

2、强制退出企业已签订但未履行的本市购售电合同,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征求合同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对发电企业或售电企业未履约造成的损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权在发电企业其它未结清电费或售电保证金中予以扣减,扣减不足的进入司法程序追缴。

3、若无其他市场主体接受转让,则由政府部门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售电公司查看更多>售电侧改革查看更多>上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