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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读!《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2019-01-10 09:43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售电公司售电侧改革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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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强制退出情形)

市场主体有以下违规行为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将其列入强制退出建议名单: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经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后认为等级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中小用户退出) 中小用户因无法履约等原因决定退出电力市场的,应提前45天书面告知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和其他相关方,并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平台网站向电力交易中心、电网企业提交退出申请材料。中小用户退出市场前,应将所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在其再次进入市场前,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

第二十六条(信息更新)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的市场主体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电网企业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时报备,通过“信用上海网”网站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记录)

华东能源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应当依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做好市场主体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依法合规、真实有效原则,将在自身业务开展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评价有关的电力交易类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记录。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归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应当按照年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要求,每月向市信用平台归集电力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并做好信息维护更新工作。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企业电力交易类信息提供至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用于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确定年度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目录,目录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全社会公告。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权在目录中选择一家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通过市信用平台、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等获取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报告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情况。

第三十条 (信用分类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可在行业管理或电力交易管理事项中,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力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制度)

被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为信用状况极差,或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确认,纳入电力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名单应当通过“信用上海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强制退出的发售电企业直接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三十二条 (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根据《国务院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要求,建立健全电力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激励政策,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采取惩戒措施,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电力交易诚信氛围。

第三十三条 (联合激励措施)

对于被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为信用状况优秀的电力企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享受保证金优惠政策;

(二)优化日常监管频次,适当减少检查次数;

(三)适当增加交易申报限额;

(四)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五)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联合惩戒措施)

对于被列入电力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电力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售电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当作出不予准入市场或暂停交易的决定:

1、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三年内发生严重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4、三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企业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面临倒闭或者破产,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将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作为融资授信活动的重要参考;

(四)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五)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六)保证金上调、交易申报限额调减等与交易有关限制政策;

(七)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八)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解释权限)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依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有效期规定) 本细则自2019年2月 11日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0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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