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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及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载明售电或者配售电业务的企业法人。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用户管理、交易、结算等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满足信用等级要求,未列入黑名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5.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6.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7.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8.应按要求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和供电营业区域。
(三)售电公司准入程序
售电公司资格采取注册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售电公司对照准入条件,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四备案”的程序,列入政府市场主体目录后即可获得参与市场资格,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承诺、公示、注册、备案应该遵循自主自愿、公平诚信、公开管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1.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海南省内售电公司注册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2.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应向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资产证明、从业人员资质、经营场所和设备、可以提供购售电服务的财务状况、技术条件、信用情况等基本信息,同时做出履行购售电合同、遵守市场秩序、保障供电服务等义务的书面信用承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3.海南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网和海南电力交易平台将售电公司信息、相关资料和信用承诺向社会公示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并在“信用中国”网和海南电力交易平台上全部公开,实行动态管理。
4.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5.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6.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四)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管理:大用户及一般用户。大用户准入条件按照《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目录由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
一般用户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即可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有关信息在海南电力交易平台公开,其准入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售电侧市场建设情况分阶段放开,准入条件及目录另行公布。
(五)售电公司退出
1.售电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严重违反市场规则、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
售电公司依法被撤销、解散的或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组织调查确认,强制退出市场,并不得再进入市场。
2.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提前至少45天通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电力交易中心以及电网企业和用户等相关方。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
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公司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4.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海南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5.退出市场的售电公司由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在“信用中国”网、海南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如有异议则上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四、市场化交易
(一)交易方式
发电企业可采取双边协商交易、竞争交易或其他类型交易向电力大用户或售电公司售电。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向发电企业协商购电、通过竞争交易市场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多种方式在电力市场购电。
大用户可自主选择向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购电,一般用户必须全电量进入市场,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电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二)交易要求
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必须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并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按照经政府批准的市场规则开展电力交易,服从统一调度管理和市场运营管理。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参与双边交易的买卖双方应符合交易的有关规定,交易结果应报有关交易机构备案。
(三)交易价格
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海南电网现行输配电价按照《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342号)执行,如遇政府电价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四)结算方式
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签订的交易合同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应根据市场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
与售电公司有委托协议的用户按照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三方合同约定向电网企业缴费,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电企业按照交易结果从电网企业获取上网电费,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电网公司按实际购售电合同履行情况,向售电公司支付或收取价差电费,售电公司向电网公司开具或获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五)保底服务
为确保无议价能力和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以及参与电力市场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用电,由指定的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执行;参与电力市场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由提供保底服务的电网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执行。
(六)直接交易
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事项,按照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执行。
五、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公开
1.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力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并建立完善电力市场主体经常性信息披露公示制度,推动电力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市场主体成员有责任义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提供信息。信息公开事项接受市场主体监督,接受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管。
2.市场主体成员按照指定格式,在海南电力交易平台公示电力交易有关信息和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市场主体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由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相关责任方负责解释。
3.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公示制度披露允许公开的信息,但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并保障信息安全。涉及市场主体电价、合同内容等私有信息的,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应保证私有数据信息在保密期限内的保密性。因信息泄露造成的市场波动和市场主体损失的,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二)信用体系
1.建立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将电力市场信用体系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安排,针对不同电力市场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完善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促进电力市场中各类企业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2.实行市场主体年度信息公示制度,加大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对于不履约、欠费、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电力市场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电力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并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纳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3.政府部门可通过协议、招标等形式逐步确定一批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电力市场主体自行选择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注册备案。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和有关情况。
(三)风险防范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探索建立银行授信、保函、保险等保障电费安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出现欠费、逃费现象。
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对市场强制干预。
(四)加强监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加强市场主体和交易机构的市场行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交易情况和信息以及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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